中国法院网讯 9月14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刘某单方与被告周某夫妇订立的收养协议无效,原告刘某夫妇享有对亲生子的抚养权,同时判决原告返还被告因送养获取的补偿款1.38万元及支付被告实际抚养期间支付的各项费用6.9万余元。 2002年2月,刘某与戚某所生的将近2岁的儿子意外被开水烫伤,发生了巨额医疗费。为筹借孩子的看病钱,戚某与刘某及其家人发生矛盾并赌气回四川娘家居住,后又到上海打工。戚某回到家中时才发现孩子不见了,经向丈夫刘某追问,才得知她出去不久,孩子就被刘某送养给了周某夫妇。戚某费尽周折才找到周某,但多次索要孩子均遭到拒绝。无奈,戚某与丈夫一同将周某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刘某因无力抚养受伤儿子将其送养,当时双方订有收养协议,被告按约支付了刘某1.38万元的补偿费。现在孩子已经办理了收养登记和周姓的户口,被告对孩子享有合法的收养权。且在收养期间被告投入了大量的感情和财力来抚养孩子,故原告无权要回孩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原告刘某未经妻子戚某同意,单方送养行为应为无效,收养关系不成立。二原告继续享有对亲身子的抚养权,但原告应对被告实际抚养孩子期间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补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