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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丈夫收废品起纠纷 某经理上法庭要赔偿

时间:2010-11-25 10:07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随着住宅小区的不断完善,曾经是走街串巷的行当如今也有了固定的位置。不少小区定点收废品,方便了居民处理废品,还解决了一些下岗职工的工作。但有商机的地方就有竞争,有的人甚至为此头破血流。近日,丰台法院宣判:杜某赔偿刘女士医疗费损失2866元、交通费损失47元、误工损失1500元。
    33岁身为某公司市场部经理的刘女士经有关部门批准,为她丈夫在丰台区某小区设立了回收废品的摊位。同在一个小区设摊收购废品的还有杜某的姐夫徐某。在同一个小区经营同一项生意,双方为了避免发生冲突曾定有口头协议,约定收购范围。但巧的是,有一天两位摊主都不在,他们的代管人却发生了争执,为此还打了一场官司。2005年4月30日礼拜六,这天下午,刘女士的丈夫不在,她帮助丈夫看摊。这时,杜某也在帮助徐某收购废品,因为杜某在刘女士负责的区域收了废报纸,刘女士便上前争辩,将对方收购的废报纸扔在了地上,杜某也不示弱,上来就将刘女士摔倒,刘女士起来后拣了块石头要砸杜某,而杜某则又踢了她肚子两脚。刘女士自2005年5月1日至5月8日在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刘女士将杜某告上丰台法院,要求杜某赔偿她误工费3300元、医疗费3372元、交通费50元,共计6722元。刘女士所受身体损害损伤程度经公安机关鉴定为轻微伤;刘女士所在公司也出具证明称,她系该公司市场部经理,每月基本工资4500元。奖金按其销售额的8%-15%提成。
    法院认为,刘女士、杜某未能采取恰当方式处理相互间产生的矛盾,在行为上都有不当之处,均应承担一定责任。杜某的行为较刘女士的行为在情节及导致的损害后果上相对严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90%),刘女士承担次要责任(10%)。刘女士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误工损失,但刘女士因身体伤害导致该损失的发生是存在的,其具体损失数额由法院根据刘女士的工作收入情况、合理休养时间酌情确定。据此丰台法院做出了判决。
    本案原、被告双方本有着不错的工作,却为了一些蝇头小利各自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如果双方都谦让一步,最终的结果应该是双赢,赢在利益,也赢在人格。而这种互惠互利的谦让既体现出做人的品格,即是中华民族的美德,又是国家建设大和谐社会的基础。
        来源:正义网(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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