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江苏省通州市一对年老夫妇为以医疗纠纷为由,在通州市中医院病房内居住两年之久,拒不搬出。9月16日,通州市人民法院判令限两被告退出所占据的病房。 庭审中,原告通州市中医院诉称,被告邱祖兰因车祸受伤到原告处住院治疗,已经治愈,但被告以留下后遗症为由,要求原告继续治疗,被告不但不支付医疗费,还强行霸占病房一间。原告多次通知被告出院,被告不肯出院还经常大闹医院,已严重影响了医院的工作秩序,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退还所强占的病房一间。 两被告辩称,因原告的过错引起医疗事故,至今未治疗终结,且所住房屋系原告安排,并非被告强占。 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17日,被告邱祖兰因交通事故左小腿被撞伤,分别在通州市人民医院及南通附院就诊,进行保守治疗。同年10月11日,被告邱祖兰到通州市中医院就诊,被该院诊断为“左胫腓骨陈旧性骨折、左小腿皮瓣坏死”,住院接受院方治疗。通州市中医院在经过观察后,对其实施了钢板固定术和“矫正手术”治疗。2003年5月,原告两次动员被告出院,遭到被告邱祖兰以未治愈为由拒绝,后强行将被告从5病区搬至2病区1间房内(被告认为是仓库)。被告邱祖兰不服,曾砸坏过原告的大门玻璃,有关部门到场协调处理,效果甚微。从此,这对老夫妇俩就长期在屋内生活居住。通州市卫生局于2004年3月委托南通市医学会对邱祖兰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同年4月8日,南通市医学会作出结论,本病例属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建议邱祖兰加强功能锻炼。邱祖兰不服又向省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已被受理。 通州法院认为,被告以未治愈为由占据该病房不出院,没有理由和丈夫居住在其中。虽然这一间病房当初系原告安排,非两被告强占,但在原告要求其出院的情况下,仍占据该房,并经常与原告发生纠纷,妨碍了原告正常的医疗秩序,且被告又不交纳医疗费、住院费,亦构成对原告财产权的侵害,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至于原、被告的医疗事故纠纷目前正处鉴定过程中,应另行解决。 & nbsp;(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