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案,驳回戴某之妻邵某的上诉。这起兰州市首例“夫债妻还”案,引起了当地媒体的普遍关注和街人的议论。 在兰州经商的戴某于2002年2月6日向朋友张某借款15.3万元做生意,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2002年7月6日还款。合同上有这样一条规定:“借款人配偶责任视同借款人,如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债务,其配偶和借款人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到了合同规定的还款时间,戴某没有还款。2003年8月,张某以戴某违反合同、逾期不返还借款及利息,将戴某和他的妻子邵某告上兰州市城关区法院。 法院认为,戴某违反合同逾期不还借款及利息,应承担责任,邵某与戴某是夫妻关系,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款系夫妻一方借款的情况下,应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今年4月,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戴某夫妻共同返还张某人民币15.3万元并支付利息1.3万元。 妻子邵某不服。原来,她和戴某1976年结婚,1992年戴某从部队转业后,不安心本职工作,中途离职,为此双方经常吵架,无法共同生活。2001年5月戴某离家出走,去向不明,邵某和戴某长期各自独立生活。邵某对一审法院用推定的手段判决自己承担债务不服,她向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兰州市中级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由于戴某向张某借款时,邵某与戴某系合法夫妻,戴某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又有明确约定,借款人配偶责任视同借款人,如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债务,其配偶和借款人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因此妻子邵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采访札记 “夫债妻还”于法有据 此案的判决结果经当地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反响。有人认为,丈夫在妻子未必知情的情况下,向他人举债,却要妻子承担还款义务,法律依据是什么? &nbs p; 法学专家认为,从此案的具体情况看,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但是,就本案而言,妻子邵某既不能出具有效证据证明其丈夫所借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也不能找出第三人来证明她与这笔债务无关。反过来,丈夫戴某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却明确约定,借款人配偶责任视同借款人,如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债务,其配偶和借款人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法院正是依据这种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华网(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