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婚姻法规 婚姻动态 结婚知识 离婚知识 婚姻效力 家庭关系 离婚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同居纠纷 涉外婚姻 婚姻法论文婚姻法案例 夫妻债务 婚姻调查取证 家庭暴力 离婚房产 协议离婚 离婚手续 重婚 离婚赔偿 离婚起诉书 计划生育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婚姻 > 婚姻法案例 >

协议约定无责任 抚养费用仍承担

时间:2010-11-25 10:0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张女士和潘先生协议离婚时,约定两子女由张女士抚养至成年,潘先生不用负任何抚养责任,而两子女现起诉潘先生要求其承担对自己抚养费。目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2004年4月30日,张女士与潘先生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思思和龙龙由母亲张女士抚养至独立生活止,潘先生不负担任何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三套房屋均归张女士所有。
        2004年8月3日,思思和龙龙一纸诉状把潘先生告上了法庭,诉称随着物价增长和教育费用增加,身为农民的母亲张女士无经济来源,难以支付两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现要求作为某厂科长的潘先生每月给付两人生活费和教育费各300元。
        潘先生辩称,协议离婚时,因为自己没有分得房屋,所以不负担子女的抚育费。且现在自己身体有病,还要给年迈的父母另行盖房,不能满足思思、龙龙的要求,但同意给付二人每月抚育费各150元。。
        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与父母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归哪方抚养,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张女士与潘先生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思思、龙龙均由张女士自行抚养,但不妨碍思思、龙龙依其实际情况,向其父母任何一方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后顺义区人民法院依实际情况判决潘先生给付思思、龙龙每人每月抚养费25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