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12月16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王圣元与被告高峰抚养费纠纷一案,判决被告高峰于2004年9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王圣元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原告王圣元十八周岁止。 王圣元的法定代理人王纳文诉称,为使孩子能够健康成长,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高峰负担抚养费近70万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高峰申请,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王圣元是否系高峰与王纳文所生之子进行鉴定,检验意见为:被检验人高峰是王圣元亲生父亲的相对机会是99.9999994%,即在实践中可以认定为有亲子关系。 法院认为,高峰作为王圣元的生父,应依法支付王圣元的抚养费。王圣元要求高峰自2004年9月20日开始支付其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现王圣元的经常居住地为辽宁省沈阳市,其抚养费给付标准应参照辽宁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高峰作为足球运动员时期的收入远高于一般居民,其具有给付较高抚养费的能力,为使王圣元能够获得较好的生活环境和教育条件,高峰应在辽宁省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的抚养费基础上适当提高给付王圣元抚养费的数额。王纳文已经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商品房,故王圣元要求高峰承担其住房费468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