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6年前,王女士的丈夫郑先生因胸痛、胸憋到医院看病,后去世。王女士认为是医院的不负责任造成丈夫死亡,她及儿女三人将该医院的上级单位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告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12月16日上午,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王女士及子女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 丰台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女士之夫郑先生因胸痛,心悸2小时,于1998年6月9日20点30分到二七厂下属的二七厂医院就诊,诊断为高血压病。医院给他开了复方降压片、心痛定、硝酸甘油,郑先生在症状缓解后回家。当晚21点30分,郑先生出现胸部剧烈疼痛等现象,再次到二七厂医院就诊。该院对其进行了检查,拟诊“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经留院观察,并给予相关治疗后,郑先生病情缓解。6月10日早7时10分左右郑先生出院。8时5分郑先生因心前区疼痛发作,自行回到医院。医院测血压180/100mmhg,心率102次,心电图示:急性前间壁、前壁、高侧壁心肌梗塞,频发房性早博。二七厂医院给予了相应治疗。6月11日11时5分,郑先生因心脏骤停死亡,尸体存放于二七厂医院太平间。 1998年6月11日,郑先生家属打开尸体保管箱时,见郑先生尸体上有组织液流出,后发现尸体保管箱制冷系统未正常制冷。1998年9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丰医鉴[1998]05号医疗问题的技术鉴定中认为:二七厂医院在郑先生就诊期间的诊疗过程中尽管存有某些不足,但对于郑先生疾病的诊断是明确的,治疗是正确及时的。因此,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对此鉴定有异议,遂向北京市卫生局提出鉴定。2002年11月29日,北京市卫生局寄给原告代理人,即郑先生之兄郑某书面通知,称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对郑某再次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理由是郑某提供的两份郑先生在二七车辆厂医院就医的病历复印件(一份为丰台区卫生局首次鉴定后退还的病历复印件,另一份为丰台检察院1999年对此案进行调查的病历复印件),在病历的页数、心电图的数量等方面均有较大出入,病历中多处涂改痕迹。 2003年 12月1日,王女士到法院起诉要求北京二七车辆厂赔偿损失,因被告名称已变更为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法院于2004年2月16日裁定驳回了王女士的起诉。 法院认为,郑先生与二七厂医院系医患关系,医院应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患者提供及时、高效、安全的医疗服务。二七厂医院在郑先生第一次就诊时,未予以必要的心电图检查,系二七厂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不足,但根据目前的证据,不能证明郑先生的死亡与二七厂医院存在的医疗不足有直接因果关系,故王女士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王女士关于二七厂医院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诊疗护理规范,最后竟把活人送入太平间憋死的陈述,无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郑先生的尸体在二七厂医院保管期间,二七厂医院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使尸体有变质现象,破坏了尸体的完好性,使王女士及子女的感情受到较大伤害,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