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夫妻双方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如有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依法判令丈夫王某于2004年1月起,每月支付给妻子李某抚养费200元。 王某与李某于1997年12月26日在郑州市上街区登记结婚,王某婚后退休在家,月退休工资1120元,李某是一家私人小厂的会计,收入微薄。 2002年9月,王某因为与前妻所生的儿子结婚要用钱,与李某发生矛盾,不久,王某让李某搬出居住。李某只得搬出居住,双方一直处于“冷战”状态,互不来往。2003年8月,李某患病,被诊断为冠心病、心原性昏厥。月均收入仅160余元的她,生活陷入窘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丈夫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双方有互相抚养的义务。现在李某无固定工作,收入较低又身患疾病,且无自己的住房,而王某有相应的负担能力,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