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21岁的瞿某少年时因意外患上精神病,成年后仍离不开别人的供养和照料。怎料,父亲去世后,他唯一可依靠的母亲竟拒绝承担任何抚养责任。5月17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母亲对瞿某履行监护职责,今后随母亲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必要费用由母亲负担。 今年21岁的瞿某,家住江苏省通州市海晏镇。在他幼年时,父母便因感情不合离了婚,失去母爱的瞿某自小一直跟随父亲生活。1994年12月底,不幸再次降临到瞿某身上,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夺走了父亲的生命。14岁那年,孤苦伶仃地瞿某被接到了母亲袁某处生活。次年,辍学的瞿某便来到一建筑工地打工。谁料,瞿某在务工期间因目睹了一起意外事故,精神受到严重刺激,不幸患上了精神分裂症。患病后的他不仅需人精心护理,而且平时还要花大把的钱进行药物治疗。不堪重负的母亲见此情形,便借机将瞿某送回了其祖母处。善良的祖母二话没收就收留了可怜的孙子。 此后,瞿某一直与祖母相依为命。随着年龄的增长,无论在精力上,还是在经济上,八十多岁的祖母渐渐感到力不从心。为此,她曾多次与袁某协商瞿某的监护问题,而袁某在此问题上态度强硬,称儿子患精神病属实,但这是间歇性和可治愈的疾病,况且儿子现已成年,其又不是他的监护人,不应再对儿子承担任何责任。至于治病的费用,应等疾病治愈以后,通过自身劳动所得进行偿还。因袁某固执已见,数次协商均无果而终。 今年3月,瞿某病情再次发作,又被送至医院治疗。面对瞿某的生活护理及大笔的医疗费用,无奈的祖母作为瞿某的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薄情的袁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发生在亲情之间需要履行监护职责的纠纷。当事人瞿某虽已成年,但因患精神病,他并不是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理应继续得到亲人的监护。在瞿某尚没有配偶的情况下,父母是其第一顺序的监护人,现父亲已去世,其母亲理所当然地应成为瞿某的监护人,母亲须切实承担起照料成年儿子的监护职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