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阳光般的童年,却因一个孩童的失手,而让另一个未满八岁孩子的右眼永远的落下了残疾。 被打伤的孩子张某将同在一个幼儿园的小朋友李某及其法定监护人、幼儿园负责人王某一同告上了法庭。山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当庭调查、质证,认定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曾同在被告王某所开办的“某幼儿园”入托。 2002年3月29日早上原告张某用自己从家中带来的一块吸铁石与被告李某换豆奶喝。李某拿吸铁石玩耍时,将张某的右眼砸伤。原告张某当日住进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进行治疗。原告的右眼经司法技术鉴定为右眼巩膜穿通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的诊断,系钝性物体打击的致伤方式形成此种损伤。被告李某使原告张某的右眼构成十级伤残,侵犯了张某的身体健康权,对原告张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发生损害侵权行为时,被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损害由被告李某的监护人即本案被告王某、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鉴于被告李某的监护人王某、李某已离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应承担的侵害赔偿责任由二名监护人共同分担。现二审认定李某的二名监护共同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七万多元,幼儿园责任人员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七万多元,原告自行承担民事责任的20%。 来源:河南法院网(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