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全国最大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近日在海南高院开庭。双方争议的标的在1997年曾评估价值32595.21万元。 张雪与余仪志于1996年5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00年11月,张雪起诉离婚。二审判决余仪志支付张雪子女抚育费每月500元到女儿18岁止。 2002年8月张雪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余仪志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大连长江广场有限公司形成的财产减去婚前用于组建该公司(持有25%的)的1,200万元个人财产后的夫妻共同财产与原告予以分割,并要求判令余仪志对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不分。 张雪诉称,余仪志在1992年和1993年分别在海口注册了两家公司,并利用两家公司在陕西贷款2800万元人民币和200万美金。后余仪志把贷款的一部分2000万元投资到大连长江广场有限公司暨大连希尔顿酒店,占该公司(酒店)25%的股权。余仪志为该公司副董事长。大连长江广场有限公司于1997年3月委托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大连长江广场项目评估,评估价值为130380.84万元。 张雪称,余仪志注册的两家公司,名为台商独资企业,实为个人公司,余仪志利用两公司名义贷款投资,实为个人投资.依照我国法律“谁投资、谁受益、谁拥有产权”的规定,余仪志在大连长江广场有限公司暨大连希尔顿酒店所享有的25%的股权系个人所有,该投资和投资增值、收益是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因而该25%股权形成的财产(减去被告婚前用于组建该公司投入的1200万元个人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按照1997年评估,张雪主张分割财产约在1亿5千万左右。 余仪志的代理人答辩称,余仪志注册登记的公司是经海南省政府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其贷款办理了严格的信贷审批手续。为偿还贷款,余仪志已经在2000年1月将大连长江广场(酒店)25%的股权以2200万元转让,上述股权是余仪志所在公司的资产,余仪志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当然上述股权也不是余仪志个人财产 所以也谈不上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此案,法庭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