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现前妻的一处房改房未参与离婚析产,离婚丈夫唐先生一纸诉状将前妻乔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按共同财产分割。不久前,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此房改房属婚内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分割。对此判决乔女士不服,已于日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唐先生的代理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周桂华律师介绍:唐先生与乔女士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均是再婚,几年后感情出现危机。去年3月份,乔女士提出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于当年5月份解除了婚姻关系。离婚时,乔女士以其无住房、生活困难为由,向唐先生要求了6万元的补助金。离婚不久,唐先生发现前妻在王官庄小区有了一套房改房,对此,唐先生认为乔女士离婚时故意隐瞒了这套婚内参加房改的住房,他要求重新分割房产,但遭到乔女士拒绝,于是唐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这套住房。 对此庭审时乔女士答辩称:她和唐先生是在法院调解下离婚的,调解书上明确载明她所得6万元并非补助金,而是在分割唐先生现住房时所得的房屋补偿金。唐先生起诉的房改房,是她离婚后由于无住房而购买的,此房与唐先生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唐先生的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1999年,乔女士参加单位第二次房改时交纳了该房的定金,后转为济南市第四期房改定金,第四期房改于2001年开始,2002年9月,房管局给乔女士发放了房产证。因此法院认为,该房产是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加的房改,购房定金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纳的,该房产属于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今年4月,历下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位于王官庄小区的住房归乔女士所有,乔女士支付唐先生房屋补偿费34000元。 对此判决,乔女士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上诉书中乔女士称:自己是离婚后拿到的房产证,一审判决认定她在交纳定金后房屋就归她所有,于法无据。她与唐先生离婚时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不存在隐藏共同财产的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撤消一审判决,驳回诉讼。 唐先生的代理人周桂华律师对此 则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据了解,该案件尚在审理之中,结果如何,有待于看二审法院的裁决。 来源:舜网(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