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河南省卢氏县法院审结一起债务纠纷案,农妇员某因其丈夫死亡遗留债务,被法院判决承担还款义务。 家住卢氏县官坡镇的农妇员某与前夫宋某1982年结婚。之后,宋某分别于1996年12月、2000年12月分别借村民牛某现金1000元(约定月息2分),借刘三现金2000元(约定月息1。5分),借刘四现金900元(月息1。5分),借杨某现金290元。上述所借债务宋某均用于购买摩托车、彩电、席梦思床等物品。2001年3月,宋某于妻子员某发生口角自杀身亡,员某于一年后另嫁他人,带走了摩托车、彩电等物品。后牛某、刘三、刘四、杨某多次向员某讨要欠款,员某均以种种理由不予偿还。四人无奈之下,将员某高上法庭,要求判决员某偿还其夫生前所欠款项及利息。 卢氏县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员某前夫宋某生前所借牛某、刘三、刘四、杨某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购置家庭共同财产,故该四笔借款均系共同生活所欠债务,应用家庭共同财产清偿。鉴于宋某已死亡,共同财产已被被告员某实际占有和使用,因此被告应承担偿还义务,但承担的数额应限定在共同财产的价值5080元范围之内。遂依法判决被告员某二十日内分别偿还原告牛某、刘三、刘四、杨某欠款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员某承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