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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发现患精神分裂症 法院判决离婚

时间:2010-11-25 10:0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椒北法庭审理了一起精神病人离婚案件。法庭依法判决原告徐男与被告叶女离婚;被告叶女返还原告徐男聘金15225元:原告徐男给予被告叶女经济帮助31000元,并返还被告叶女嫁妆。
     2000年4月28日,徐男经人介绍与叶女认识并订婚,后送给叶女聘金21940元,徐男仅知叶女曾离过婚,但不知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双方于2000年8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叶女旧病复发,为治叶女病徐男举债22000元,叶女经诊断结论为“精神分裂症”,虽经多次住院治疗,根本无法治愈,双方婚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徐男起诉要求判决离婚,分割共同债务22000元,返还聘金2194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感情基础较差,被告在与原告结婚前曾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后双方感情无法培养,经调解无效,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聘金返还问题,因原、被告结婚聘金数额较多,原告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对此被告应酌情返还。关于共同债务,原告称有22000元债务,被告方认为不实,只承认其中部分,债务问题还涉及案外债权人,故可另案处理。被告身患精神分裂症,与原告结婚二年多,离婚后又无充分的经济保障,原告应酌情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故该庭作出上述判决。
       叶女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台州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方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二审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现徐男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案件了结。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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