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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十三载的孙女非亲生 公婆获赔三万“精神损失费”

时间:2010-11-25 10:0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昨天,一起因亲子鉴定而引起的赔偿案在西城法院审结,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儿媳方赔偿老年失子的李老夫妇精神损失费三万元。而儿媳张玉(化名)的代理律师则提出:“在结婚前,她没有必要对丈夫尽忠诚的义务”,张玉也表示将提出上诉。
      公婆最终状告儿媳“红杏出墙”,还是源于这个家庭的变故与矛盾。经法院一审查明,张玉与丈夫于1989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1990年6月13日生育一女。女儿出生后,夫妻以丈夫的名义申请了一个报刊零售亭,零售报刊、杂志等至今。在此期间,女儿由夫妻共同抚养,公婆对他们一家在生活上提供帮助并对孙女特别关照。2002年10月2日,张玉的丈夫意外死亡。此后,公婆一家觉得孙女不像儿子的亲骨肉,就申请对孙女进行亲子鉴定,结果发现儿子不是孙女的亲生父亲。公婆随即将儿媳起诉到法庭。基于以上事实,西城法院一审判决儿媳赔偿公婆精神损失费3万元,并承担鉴定费。
      被告张玉承认孩子并非丈夫亲生,但她表示:自己在与丈夫婚前就已怀孕,而且她将此事告诉丈夫,丈夫也同意让女儿出生,并由夫妻共同抚养。被告的律师特别提出,张玉于1989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1990年生子,作为丈夫不应该不知道。而且,对于1989年12月29日以前的事,由于没有婚姻关系,张玉没有必要对丈夫尽忠诚义务。公婆则提出张玉与丈夫在1989年6月前就已经成婚并办了仪式,只是登记是补办的。
        来源:北京晨报(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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