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刘女士经中介公司介绍购得楼房一套,因售房人张先生的妻子李女士不同意卖房而拒绝搬走,于是刘女士起诉至北京顺义区法院要求李女士腾房,法院于近日依法判决李女士腾房,并于腾房之日支付过户之日始至腾房之日止(每日7元)的房屋使用费。 李女士与张先生原为夫妻关系,共同贷款购买楼房一套,产权登记在张先生名下。张先生于2002年5月31日,经房地产经纪公司介绍,以16万元的价格,将该楼房卖给刘女士,2002年7月3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李女士一直居住该楼房,拒绝腾房。 李女士于2002年7月8日提起离婚诉讼。刘女士则于2002年8月30日向法院提起财产权属纠纷诉讼,要求李女士立即腾房,同时要求给付房屋使用费每日20元。 法院于2002年9月29日判决李女士与张先生离婚,对该楼房未做处理。 财产权属纠纷诉讼中,李女士辩称:该楼房是其与张先生的共同财产,且是其唯一的居所;张先生在他们离婚纠纷期间,在不持有房屋权属关系凭证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他人,而且过户手续瑕疵明显,由此完全可以推断,此房是争议房屋;李女士以刘女士与张先生的房屋买卖是恶意串通为由,不同意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顺义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刘女士的房屋买卖是经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的,双方签定合同并履行,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刘女士为善意取得,对该楼房应享有所有权。李女士称刘女士、张先生之间的买卖行为是恶意串通,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李女士与张先生的财产纠纷应另行解决,李女士不能对抗刘女士对该楼房所享有的所有权,亦应支付房屋使用费,故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