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权属纠纷案件,原告王云在离婚两年后依法取得了对家庭共有房产的折价12500元。 王云(女)与陈明1993年11月结婚。1994年4月,陈家经过王云姐夫的介绍,以陈明父亲陈思田之名购买了瓦房3间,王云和陈明经手交付了购房定金,并在不久后搬入该房与陈明父母共同生活。1996年2月,陈家将该房拆除,翻建成二层楼房,王云出资2200元用于建房并付出了劳务;陈明也向王云之父借款6000元用于建房。1997年8月,该房办理了产权证,所有人登记为陈思田,但王云和陈明仍一直在该房居住。2001年11月,陈明起诉与王云离婚,王云要求分割房屋。法院因房屋涉及案外人陈明父母的利益,仅作出离婚判决,未对该房屋进行处理。离婚后,王云搬出该房。2002年3月,王云重新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房产。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房屋归陈思田夫妇所有,陈思田夫妇支付王云资助建房款及利息共计4035元。判决后王云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二层楼是王云在与陈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陈明的父母共同生活居住的三间瓦房翻建而成,王云在翻建房屋的过程中,不仅投入了部分资金,而且投入了劳力,在没有证据证明王云的这一行为是义务帮工和资助建房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共同建房。因此,王云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对家庭共同财产享有分割的权利。遂改判由陈思田夫妇一次性给付王云应分得共同房产折价12500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