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婚姻法规 婚姻动态 结婚知识 离婚知识 婚姻效力 家庭关系 离婚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同居纠纷 涉外婚姻 婚姻法论文 婚姻法案例 夫妻债务 婚姻调查取证 家庭暴力 离婚房产 协议离婚 离婚手续 重婚 离婚赔偿 离婚起诉书 计划生育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婚姻 > 婚姻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辛伟克与张晓杰抚养子女纠纷案可否进行再审的复

时间:2010-10-20 00:4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1992年1月24日(1991)民他字第53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民监字第203《关于辛伟克与张晓杰抚养子女纠纷申请再审一


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张晓杰与辛伟克在离婚时自愿达成的抚养子女协议并不违反法律,双方在履行


该协议中发生争执,仍属于抚养子女纠纷。对此,张晓杰以“侵害权”为由起


诉,原第一、二审人民法院以“侵权”案件受理、审判,均属不当。故你院对本案


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提审,撤销第一、二审判决,驳回原告“侵权”的诉讼请


求,并告知原告如以纠纷起诉,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被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


    以上意见供参考。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