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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的认定及案例点评

时间:2010-11-24 21:31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何为?笔者在代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曾经出现过很多次困惑,原因不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不是受害家庭成员没有证据提供,而是人民法院将构成家庭暴力的认定门槛儿设定得过高,有的法院认为家庭暴力的结果是致伤,要构成轻伤或者多次轻微伤,往往不将一两次的殴打认定为家庭暴力,更不重视通过侮辱、诽谤给他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这是什么原因呢?就拿占家庭暴力比重最大的男人打女人这一行为来说,根源就是我国历来男尊女卑思想影响着我们,对男人打女人这一行为并未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女人也认为偶尔的殴打不值得小题大做。就连派出所接到报案也以家庭纠纷民事解决为由,极少对施行暴力的人进行行政处罚。

  当笔者通过承办一起加拿大籍华人与一中国妇女的离婚案后,深感我国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力度与加国相差太远了,因为据说在加拿大,当一妇女报警说丈夫对其进行殴打和语言上的死亡威胁,警方在核实后,会立即将丈夫拘留,并将以伤害和死亡威胁两项罪名对其提起诉讼,当然在起诉前允许保释,但在开庭前禁止丈夫接近妻子,而这时的丈夫会很自觉地租房居住直至开庭。在那里,人们守法的意识是极高的。话题扯远了,还是回到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看到这么清楚明确的规定,难道还有什么问题吗?我总是感觉我国法院喜欢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已经构成虐待的行为认定为家庭暴力,难道不是吗?笔者在黄松有主编的《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中找到一个案例,在这里提供给大家,希望可以对你们有所帮助:

 

  基本案情

  苗某(女,29岁)与许某(男,31岁)8年前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打。2002年2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许某将苗某打伤,造成苗某两处肋骨骨折,2002年6月28日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许某曾于2002年6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苗某离婚,原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继续恶化。苗某于2003年4月向徐州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许某离婚,并要求判令被告许某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5000元。

 

  裁判要旨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原、被告双方也认为其应该解除,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苗某提供不出受伤时的病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许某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其要求被告许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遂判决准予以双方离婚,对苗某主张的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未予支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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