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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的认定及案例点评(2)

时间:2010-11-24 21:31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苗某不服,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我有法医鉴定书和能说明他多次打骂我的“协议书”证实被告许某对我实施过殴打,应当给付我精神赔偿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许某未作书面答辩。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苗某虽没有提供受伤时的病历,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一、生活中男方许某,在女方苗某没有过错的时候,不准殴打女方苗某。二、生活中如果俩人有不愉快或争执不准离家出走,如违者打断腿不负法律责任和任何责任”等内容;结构构成轻伤的法医学鉴定书的内容,根据《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第、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的规定,要以认定被上诉人许某确实对上诉人苗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并经常对上诉人苗某进行殴打,苗某身上两处肋骨骨折,是被上诉人所为。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作精神损害赔偿显属不当,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于2003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一、维持原审法院判决的准予双方离婚部分;二、判令被上诉人许某给付苗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5000元。

  笔者也很高兴地看到这样的终审判决,也为笔者在离婚案件中为遭受家庭暴力一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树立了信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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