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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司法认定(2)

时间:2010-11-24 21:31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可见,家庭暴力首先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主体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且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一般认为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包括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和一定范围内的姻亲之间;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且为故意。出于泄愤、征服或恃强凌弱的动机而放任不法行为,侵犯家庭成员的人格权和身份权;3、在损害后果上,有使受害人的人身、精神受到伤害的事实;4、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基于行为人的主观为故意,此因果关系应采必然因果关系理论。

  在理论上,家庭暴力又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家庭暴力的主体为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狭义上家庭暴力仅指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间的暴力行为,且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妇女。本案例因具有代表性,故本文仅探讨狭义上的受害人为妇女的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社会特征

  分析家庭暴力的社会特征,不但能进一步认识其给家庭、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性,而且有助于寻求公正及时的司法救济。因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家庭暴力区别于其他侵权形态的显著特点有三:

  第一、隐蔽性。表现在时间上,通常发生于夫妻单独相处时,尤以夜间为多,加之外人亦以他人“家务事”而不愿界入,故不为第三人明知;表现在认识上,处于弱势的女方,因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点,为换取所谓的家庭“和谐稳定”而逆来顺受、委曲求全,维权意识差。此外,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接到女方报警、投诉后,也多以家庭纠纷、夫妻矛盾敷衍处置,不仅放纵了家庭暴力现象,也打击了受害人的求助心理。家庭暴力因“难见天日”而屡屡发生。

  第二、复杂性。由于法条使用了“暴力”一词,故认为暴力应当是积极行为,而忽视了消极行为的普遍存在,不能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复杂性。从暴力内容分析,可分为积极的施暴行为和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言语攻击等;后者是指不履行夫妻扶助义务,拒绝女方正当合理的性要求,以及冷落、漠视女性精神需求,此又称作冷暴力。从暴力所造成的后果分析,有外表上的即人身健康权受到显而易见的损害后果,也有大量存在的内在的即心理健康受损,主要因长期遭受精神折磨,心理扭曲、变态,产生种种精神性疾病。

  第三、连续性。行为人往往抓住对方不敢反抗或认命顺从的心态,多次的、连续的不法侵权,给对方造成长时间的身体伤害和精神折磨。这种连续性并非是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家庭暴力,而是因量的积累达到了一定的伤害后果构成家庭暴力。(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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