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约定不离婚 婚后违约赔偿一万五
诉讼中,李云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儿子,由杨荣按月给付抚育费。李云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杨荣与钟萍有不正当关系,其中包括钟萍父亲的证明,认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杨荣的过错,要求杨荣按“财产婚约保证”的约定,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5000元。杨荣认为,婚约无效,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 铜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因为双方同意离婚,应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双方所签的婚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关于违约赔偿费15000元的约定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被告要求原告损害赔偿的参数。法院遂依法判决准许原告杨荣与被告李云离婚,并对双方的财产、子女抚育等问题做出处理,同时判令对离婚有过错的杨荣赔偿李云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 一审判决后,杨荣不服,认为不应该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遂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杨荣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忠实义务,在外与他人同居生活,一审法院判决其赔偿被上诉人李云精神损失15000元,并无不当。徐州市中级法院于7月19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我国《》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原告杨荣在存续期间与钟萍有不正当关系,造成被告李云精神受到损害,被告李云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订立的“财产婚约保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订立“不准离婚”违反法律“婚姻自由”规定,但杨荣自愿赔偿李云名誉损失15000元的数额约定可以作为赔偿参考数。原告杨荣有过错,且其提出离婚,参照该财产婚约保证,根据《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其赔偿被告李云损失费15000元是适当的。 上一条:由一起婚约纠纷案件引发的法律问题分析 下一条:·孩子非亲生 丈夫获赔2.5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