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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的误区

时间:2010-11-25 09:13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离婚大战中经常有一方不肯善罢甘休,要么坚决不离婚,要么要求对方赔偿自己青春损失费。这种情况大多出现在女方的身上。对于此,我们应当理解。这种情况一般是因为一方对于婚姻和家庭的付出更多,感情维系更多。当花费了许多的感情和精力经营的家庭要解体的时候,即使感情不在了,也会认为自己很吃亏,不愿意就这样结束。自己这么多年为了家庭耗费了青春,对方忘恩负义,认为应该陪偿自己的损失。

         这种观念可以理解,但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我国《》规定,夫妻离婚时要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和进行夫妻共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涉及赔偿的问题,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他情况下一般不会涉及一方赔偿另外一方的问题。所以,如果在中提出对方赔偿自己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一般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青春损失费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向法院提出此种诉讼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为关于夫妻之间的是是非非、对对错错纠缠不清,尤其是结婚时间比较长的夫妻,到底谁做的好、谁做的不好,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会有不同的结果。离婚中,当事人的主观感情比较强烈。作为法院来讲,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查清婚姻中的小节问题。所谓的清官难断家务事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对于对方有明显的过错,比如有婚外情、与他人生育子女、轻微的家庭暴力等等情况,但是又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的,虽然不能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是可以在分割的时候要求适当少分给对方财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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