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婚姻法规 婚姻动态 结婚知识 离婚知识 婚姻效力 家庭关系 离婚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同居纠纷 涉外婚姻 婚姻法论文 婚姻法案例 夫妻债务 婚姻调查取证 家庭暴力 离婚房产 协议离婚 离婚手续 重婚离婚赔偿 离婚起诉书 计划生育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婚姻 > 离婚赔偿 >

妻子擅自堕胎丈夫可否索赔

时间:2010-11-25 09:12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基本案情

     唐某与代某于1998年12月登记结婚。2000年6月,唐某已怀孕3个月时,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代某殴打唐某。唐某因气愤而离开代某回娘家生活,代某对唐某的离家行为置之不理,唐某在娘家生活两个余月,到医院做了中引手术,手术后仍在娘家生活,产假期满后外出务工。2003年7月,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代某离婚,代某承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要求唐某因擅自堕胎行为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唐某擅自堕胎的行为是否给代某造成精神损害,应否赔偿?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应当给予代某精神损害赔偿。其理由是: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对夫妇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唐某与代某婚后怀孕的是第一胎,又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条件,应当生育,而唐某与代某发生矛盾后,擅自将双方共同的爱情结晶——孩子引产,其行为侵害了二人的爱情结果,主观具有故意性,唐某的行为有过错,万一代某离婚后不能,其后果是明显的。因此,唐某应给予代某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唐某不应当给予代某的精神损害赔偿。其理由是:唐某与代某婚后所怀孕的孩子,是唐代二人的共同爱情结果,对该结果是否保存,双方都有决定的权利,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对于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国家法律赋予妇女进行决定。所以,本案中,唐某与代某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唐某在得不到代某的关心、爱护下,在娘家生活极度痛苦,代某对唐某置之不理,代某的行为也是对唐某的精神折磨。因而,唐某为减轻自己精神痛苦的压力,决定对自己怀孕的孩子进行中止怀孕,也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其行为是正当、合法的,不存在对代某的精神有所侵害。唐某当然不应当承担代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