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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分手 女子告前男友索要“身体赔偿”被驳

时间:2010-11-25 09:12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曾经的一对“80后”恋人,分手后却对簿公堂。原来女方在分手前因卵巢囊肿被切除了附件构成十级伤残,女方认为是男孩在恋爱中强行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从而导致自己卵巢囊肿,遂将前男友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各项损失7万余元。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告因证据不足最终败诉。

  据了解,莉莉与明明是高中同学,2006年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2008年6月,莉莉因为痛经、发热等症状住院治疗。检查中,莉莉被诊断为右侧输卵管、卵巢囊肿。住院期间,莉莉实施了右侧附件切除手术,出院后,她与明明的关系出现波折,二人最终在4个月后分道扬镳。

  莉莉在分手后将明明告上法庭,理由是明明在恋爱中强行与自己发生性关系,造成她附件被切除的后果,并要求明明赔偿各项损失7万余元。在莉莉的要求下,法院委托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莉莉的伤残进行鉴定,报告显示其已构成十级伤残。但是,明明并不认可自己与莉莉曾经发生过性关系。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莉莉提供了曾经把房子租给她与明明的房东的书面证言,证实二人曾经同居。莉莉还提供了在酒店住宿的登记单和带有精斑的内衣。

  法院认为,莉莉对明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主张所提供证据并不充分。莉莉提供的房东书证虽然证明她和明明租了房屋,但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书证的真实性没有被法庭采信。酒店的住宿登记单仅能证明二人曾在酒店住宿,并不能证实二人同居。至于带有精斑的内衣,因明明不同意进行物证鉴定,并不能证实内衣上的精斑就是明明的,也不能证实二人的同居关系。因为无法证明莉莉右侧附件被切除与明明有因果关系,莉莉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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