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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该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时间:2010-11-25 09:12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案例

1995年,王某与张某登记结婚。1998年10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后于2000年1月。复婚后,王某经常与开发区一女子,张某知道后忍无可忍,于是具状芝罘区法院,陈述了王某经常在外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请求离婚,且要求王某赔偿其精神抚慰金。

法院判决

经审理,芝罘区法院确认了上述事实。鉴于王某与他人非法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破裂,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根据《》第四十六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依法做出王某和张某离婚,过错方王某赔偿张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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