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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演员摄下丈夫暴行 离婚官司上获赔精神损失费

时间:2010-11-25 09:12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讯(记者孙小娟)贵港的甘女士婚后屡次遭受,无奈之下,她拿起随身携带的摄像机,拍下了自己被殴打后的场面。在中,幸得有录像为证,法院判决男方赔偿她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3月10日下午,甘女士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2001年6月,她经人介绍与陈某相识,并对陈某产生了好感。陈某也对做舞蹈演员的她百般爱慕,他们很快便陷入了热恋。由

于两人在恋爱中时常有小争吵,她的父母和亲友普遍不看好这门亲事。2003年10月4日,在没有告诉双方父母的情况下,陈某带她到民政部门登记结了婚。她万万没有想到,结婚刚刚4天,她便吃到了丈夫的第一记耳光。当年10月8日晚,她要求将结婚的事告诉双方父母,但陈某认为“没有必要”。争执中,陈某冲过来对她一顿暴打,还惊动了双方的父母。此后,争吵和挨打时有发生,她一直含泪忍住。

  由于拍节目的需要,甘女士随身常带有一个小型摄像机。2004年1月18日晚11许,她到一个单位辅导编舞结束后,到某茶楼找正在与同事喝茶的陈某要家门钥匙,几句言语不和,陈某当着众人的面出手打了她,夫妻间的冲突愈演愈烈。情急之下,她掏出背包中的摄像机,将混乱的场面拍了下来,同时拨打了110。贵港市城西派出所对此进行了出警处理。

  2005年5月30日深夜,甘女士下班后到陈某父母的居所找公婆,想不到竟撞见陈某与一名女子在房间相处。就在她气愤地指责这名女子时,陈某再次出手打她。她拿出摄像机,拍下了陈某用摩托车搭载该女子离开的画面。甘女士感到再也无法与陈某继续生活,于是带着刚刚一岁多的女儿在外租房居住。这期间,她默默地收集材料,准备起诉离婚。让她感到意外的是,2005年底,陈某先她一步提起了离婚诉讼。

  甘女士应诉时提出了3万元的精神赔偿。根据双方的陈述和甘女士提供的录像、病历等证据,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实施家庭暴力,多次殴打甘女士致伤,对双方的感情破裂有过错责任,因此判决他向甘女士赔偿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法院将孩子判给甘女士抚养,陈某每个月需要支付150元的抚养费。

  由于对抚养费及问题不满,甘女士于3月10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陈某也在电话中向记者表示要上诉,并拒绝了记者的采访。编辑:马骎作者:孙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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