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第一个焦点入手,对本案中项链的定性问题,即该项链是属于遗忘物还是遗失物。从我国民法的角度来分析可知,在我国民法中一般并不区分遗忘物和遗失物。在我国民法界有对遗失物的界定为,“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 但对于遗失物的概念,各国以及地区立法大多没有设置明文规定,对比一下继承。根据现在理论界大多数学者的意见可知,在我国民法学界,有关于遗失物有如下构成要件,即须为他人的物;须为动产;遗失人占有的丧失须非出于己意;须非隐藏的物。所谓遗失物的拾得,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为己有的一种法律事实。我国关于遗失物的拾得,规定于民法通则第79条第2项,即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我国现行法采用的是关于遗失物不论拾得人拾得该遗失物多长时间,都不能取得其所有权。凡遗失物已经为拾得人发现且实际占为己有,即构成拾得。实际占有为要件,虽然发现但是却不占有,也不是拾得,发现与占有,是构成拾得行为的两个要素,缺少一个都不能构成拾得。我国关于遗失物拾得的规定见于民法通则第79条第2项,文字过于简单,难于适用,还应该采用罗马法里关于拾得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遗失物的所有权。通过以上从民法角度来分析,联系本案中的焦点物品项链可知,该项链若是属于遗失物,则小李在楼梯处拾得遗失物后便有通知遗失人的义务,因为关于拾得人的义务,主要有四个方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