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的订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第七章 劳动合同管理和争议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条例。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继承法全文 下载。 第四条 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法保障用人单位自主行使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等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并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应能力。 共11页: 上一页 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