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某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的投资为5000万元,占50%股份,因此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若子公司第一年亏损6000万元,母公司就应当按照50%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亏损份额3000万元,冲减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数,冲减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减至2000万元。但是,按照我国目前的会计制度和准则,这种冲减是以零为底限的,继承。若子公司第二年又亏损6000万元,母公司就不能按照50%份额(即3000万元)计算应承担的亏损来冲减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数,而只能将对于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减至为零,此时的减记金额只有2000万元。此外,子公司发生的超过净资产的亏损将导致其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由于不能继续冲减账面数,从而形成母公司的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亏损。尽管这时的子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但如果并不准备破产清算,而是准备持续经营,根据有关规定,这类的子公司仍应当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范围。这时在会计处理上就产生一个问题:还有1000万元的超额亏损应该如何入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