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年因上网缺钱,向父亲的朋友借了1000元,为还款之事双方发生纠纷。近日,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大王法庭调解了该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被告14岁的少年李某某在县城某中学读书。其上网成瘾,他绝大多数生活费都用于上网。去年6月7日,因李某某无钱上网,便谎称其自己生病需治疗为由向住在县城中的原告张某某借钱,被告张某某因认识李某某的父亲,便拿了1000元现金给李某某,李某某出具了借条,购房须知。并约定3个月还款,从借款之日起每月支付利息50元。对比一下继承。借款到期后,张某某多次向李某某的父母索要借款,李某某父母以不知道该借款事实,且该借款已被李某某全部花掉,其实遗产继承法全文。李某某属未成年人,其所实施的借款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为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同年11月,原告张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法定代理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14岁的李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借款行为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而且其实施的民事行为又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所以被告李某某实施的借款行为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因借款行为取得的财产依法应返还给原告张某某。同时,因原告张某某明知李某某为未成年人,还将钱借给被告李某某,也存在过错,原告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故对其主张的利息请求不予支持。经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当庭偿还原告张某某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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