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负责本市的作品自愿登记工作。承办部门是版权行政管理处。 二、作品自愿登记程序 、登记主体: 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个人;北京地区的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 、登记程序:继承。 由作者本人或单位受托者将相关材料送至北京市版权局,填写登记表与保证书,经审核,如无异 议,劳动合同法 试用期。一个月内办理登记,并颁发作品登记证。 、提供材料: 个人: 1、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 3、作品说明:简述作品内容与创作过程; 4、作品原件与复制件; 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 1、 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 3、 委托书;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不予登记: 1、不受保护的作品;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撤消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第四条规定的情况的; 五、经承办部门审核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作品登记表》并发给《作品登记证》。 六、作品登记和查阅应按法定标准收取费用。 七、我局应当在受理作品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要说明理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