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面积和房屋性质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信息为准,你名下8处房产,适用供热面积应当为1200多平米”。“我适用的供热房子共两套,面积为240多平方米,再无其他房产。”从2008年四月起,原、被告双方因被告需要支付多少供暖费用而闹得不可开交。近日,这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再审案件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调解顺利结案。 2009年3月,原、被告因供暖合同纠纷诉至该院,原告诉称登记在被告名下的8处房产的地理位置在其供热的范围之内,被告只支付了其中的一小部分供暖费用,还剩5万多元未予支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供暖费用。该院一审判决生效后,中卫市检察院提起抗诉,中卫中院指令该院再审。由于时间长、积怨深,致使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大,再审过程中双方互不让步,均认为过错是由对方造成,坚持要争出个结果,并且再审是因检察院抗诉而提起的,因此被告更加确信自己是正确的,而原告也愈发不满。由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近年来在该院增幅较大,且案情复杂,矛盾尖锐,因此,调解结案是化解此类矛盾的最好方法。 如何妥善化解此案引起了院领导的高度重视,院长金勇指出,该案应下大力气做调解工作,因为该案判决结案,不能完全化解矛盾,不能息讼上访,不利于社会效果,审委会最后达成一致意见,联合各方力量一起做工作,化解纠纷,进行调解工作。同时,金勇院长多次嘱咐承办法官:“调解工作成功与否,适宜的时机和策略都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有耐心、诚心,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对待当事人要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处处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和关怀,让我们的调解在人情和法理上都站得住脚。” 次日,承办法官王王国平等一行四人来到了原、被告争议的房屋,仔细查看了房屋取暖状况,调取了被告名下的房产以及询问了相关人员关于系争房屋周边的供暖情况。通过实地勘察以及综合分析调取的相关信息,承办人员发现,原告诉称被告名下的多处房产不实,且被告部分房产虽然在供暖公司的供热范围内,但却从未安装过供暖设施。根据这些重要证据,院长金勇先与合议庭商定了一个对双方来说相对合理的调解意见,然后分别给原、被告做工作,巧打情、理、法组合牌。起初,原、被告各执己见,各执一词,原告坚持其诉求不松口,被告坚持认为原告所有证据中没有关于双方供热合同成立的证据和相关供热事实的证明,表示一分钱也不给。金勇院长与承办法官不厌其烦,本着化解矛盾的意愿,摆事实、讲道理,深入浅出,一步步地开导,原、被告开始仍犹豫不决,但承办人员没有放弃,经过两个多小时语重心长的劝解,双方终于想通,答应做出让步,达成了一致意见。 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时,被告又几次反复,被告对之前达成的金额有些反悔,承办法官又分别给双方做了1个多小时的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书顺利送达,案件得以了结,纠纷得以平息,两年多的官司完结了,而且是双方相对满意的结果,当事人的眉头得以舒展开来,承办人员心中压着的石头才得以轻松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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