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继承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继承 > 继承法规 >

如何解决婚姻纠纷

时间:2012-01-08 09:35来源:永恒 作者:觅渡 中国法律网

第一部分:婚姻家庭案件中常见的法律误区

法制社会中,婚姻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合理合法的解决方式,既然选择了分手,与其争的不可开交,不如心平气合的按照法律程序走完彼此相伴而行的最后程,好合好散,彼此都给对方留下最美的一面。

误区1:我不同意离婚你就别想离婚

有的当事人错误的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法院判决双方是否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和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没有关系,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至于如何判别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最高院早在1989年就出台过相关的司法解释,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意相关法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误区2:对方有婚外情就一定就能够离成婚

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法律上关于同居的定义是指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可见同居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夫妻一方因一时冲动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性或婚外情的情况,与夫妻感情破裂是两会事,因此,即使证明对方有婚外情,法院也不一定会判决离婚。但具体司法实践中,如夫妻一方有婚外情,法院会作为一个很重要的参考标准。

误区3:谁先提出离婚分割财产时谁吃亏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这和双方的经济收入、身份地位等社会属性无关。诉讼离婚时,法院首先会依法区分清楚当事双方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个人财产归各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因此,谁先提起诉讼与原告必须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让步,二者没有必然联系。

误区4:想离婚先付青春费或贞操补偿费

部分婚姻案件中,一些女性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要求对方支付所谓“青春损失费”的主张,我个人认为这有一定的合理性。中国传统社会生活中,相对于男性,大部分女性处于弱势地位。千百年来形成的贞操观对女性的束缚在现实生活中一直都真真切切的存在。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这种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认为男女双方从相识相爱到走入婚姻的殿堂,其间发生的性的关系是以自愿为前提的,因此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按《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在有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况下法院才会有可能判决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赔偿。因此,青春费或贞操补偿费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误区5:要想离婚先退彩礼

在我国婚姻传统中,很多地方有结婚前男方要送给女方见彩礼的风俗习惯。离婚时,有些男方当事人认为送彩礼的目的在于和女方结婚,现在既然离婚,彩礼就失去实际意义而理应返还给男方。法院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对女方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如果双方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男方实际生活困难的,会酌情判决女方返还给男方全部或方分财产。本着解决问题、减少争议、化解矛盾的原则,女方最好考虑尽量还一部分。对于女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法院按赠与处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赠与一经成立,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因此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所需礼一般是不会返还的。

误区6:夫妻分居满二年就能自动离婚

首先必需明确,这种认识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行为,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诉讼离婚,除此外,没有任何其他合法途径。而民政部门和法院认定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要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进行综合认定,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个参考因素,先前有过夫妻分居五年还没有离成婚的报道。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一般情况下,第一次离婚诉讼能够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比较小。

误区7:离婚应该争得家人的同意,否则不能离婚

婚姻自由是我们《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婚姻自由包话两方面,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诉讼解决的是夫妻双方法律关系而非其父母、近亲属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法院对离婚案件,虽然会依法审慎处理,但一般不会主动征求当事人双方父母、近亲属的意见,更不会以双方父母、近亲属的意见决定最后的结果。但是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除外,此类案件,法院应该争求病人监护人的意见。

误区8:只要没离婚,妻子就必须跟丈夫回家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有的男方当事人认为,只要法院还没判决离婚,妻子就应当回家,自己也有权把妻子接回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有人身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犯,因此,妻子是否回家与两人是否存在婚姻关系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丈夫必须经过妻子的同意才能接其回家。如果强行“抢”妻子回家,这种试通挽回婚姻的手段可能会导致更糟糕的结果,不仅难以使妻子回心转意,而且有可能构成侵害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误区9:假离婚可逃避债务

有些家庭对外欠了巨额债务,夫妻自作聪明地商量办理假离婚手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或者约定财产和债权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负责偿还,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不还债了,实际上这样做在法律上行不通。如果债权人将夫妻二人起诉到法院,占有财产的一方以离婚约定为由拒绝还债,另一方同意还债却无履行能力,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会认定双方离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该约定无效,法院有权责令或强制这对离婚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假离婚并不能逃避债务。

误区10:财产署我名自然就归我

一些当事人错误的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谁的名下就归谁,基于此类认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尤其是房产等价值较大具所有权以产权登记为准的不动产时,往往产生较大争议,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如婚姻双方无特别约定,其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比如在婚姻关系期间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也不管房屋产权证是谁的名字,如无特别约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平均划分。

误区11:财产判给我了就是我的

有的当事人为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事先把财产转移了,以为法院判决之后转移的财产就是自己的,对象无权再主张,其实这样不但是错误的,而且有可能解犯法律。依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即使离婚后,一方发现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六日起2年内还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误区12:离婚后就和子女不再有任何关系

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法院把子女判归对方抚养,自己就不需再向子女尽义务,就是和子女断绝关系了。这种想法不仅违背了起码的家庭道德,同时还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要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出现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学等新的情况,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育费。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伤残等无力继续抚养,或有虐待子女等行为,另一方还有权主张变更子女归自己抚养。拒绝按法律文书抚养子女的一方会被法院处以拘留或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能构成遗弃罪。所以,离婚后父母仍然必须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第二部分、如何打离婚官司

一般离婚案件有三个争议焦点问题:

其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其二: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

其三: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高法规定了如下方面的具体情况,可以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无效时,准予双方离婚:

1、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候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未和好可能的。

8、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9、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0、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1、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2、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3、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4、受对方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继承。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如果夫妻双方对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能够协商一致,就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了,即可以节约费用,又可以节省时间。但律师建议,最好在去之前写好离婚协议,并双方签字,这样把双方的意思表示固定下来,省得双方在民政局办手续时,因为一些枝节问题发生争议,从而避免要几次去民政局才能办妥的尴尬。

但是,有近40%的离婚争议,男女双方争议分歧大,不能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只能聘请律师从中斡旋,直至诉到法院。有些当事人甚至省去了聘请律师这一步,直接到法院进行诉讼。

第三部分、 析产问题

1、一方婚前财产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案例:小李和小陈结婚后,小李的姐姐出国,把她自己的一套私有房产指明赠与给小李。后来小李与小陈离婚,小陈提出要分割小李姐姐赠与给小李的房产,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小李受赠的房产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哪些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案例:陈明是一间私人企业的老板,六年前,小美与他结婚。由于陈明工作繁忙,小美辞职在家照顾丈夫和小孩,承担家务劳动。婚后,陈明用经营所得购买了两套房、小汽车和其它家庭用品。后来由于双方感情不合,小美提出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陈明不同意,认为婚后全靠他养家,所有财产都是他购置的,小美没有收入,不能分割他购置的财产。为此双方闹上法庭,最后法院根据《婚姻法》判决婚后购置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当平等分割,不能因为小美没有收入而影响她对双方共同财产享有的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需注意: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充公”!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个规定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使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条规定修正了以前的规定,并在该解释第33条规定:以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由此可见,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再因婚姻的延续而发生任何的改变,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案例:离婚房产析产

陈先生夫妇近日办理了离婚,并就其财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其中儿子的抚养权以及他们的房子由陈太太拥有。但是房子的房产证写的是陈先生的姓名,那么他们是否要办理转名手续呢?具体的操作又是怎样的呢?

问:什么是离婚析产登记?

答:析产登记是一种常见的房屋登记种类,与继承登记及赠与登记有一定的区别。析产登记主要适用于离婚析产。顾名思义,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彼此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双方免收交易税费。

问:办理离婚析产登记需要什么必备资料?

答:1、离婚判决书(须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判决,如初级人民法院判决须提供民事调解书或生效书)或离婚协议书(经区级以上公证处公证有效,没有公证的须夫妻双方亲自到场办理析产登记)或离婚证(背后须注明财产分配情况);2、房地产证(如有共有证的,包括共有证);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房地产登记申请书;5、委托书。

问:办理离婚析产登记有哪些手续?

答: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费用约500-800元)(注: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可免该步骤,即无需办理公证);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一般即日可出);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约10个工作日);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约7个工作日)并缴交50元登记费;5、取证(交证照印花税5元)。

问:离婚析产登记与普通的交易过户有何区别?

答:1、新旧产权人及其数目不同。离婚析产登记中,房屋新产权人为原夫妻双方的其中成员之一,且新产权人数量一般等于或少于原产权人;而普通的交易过户多为产权人完全变更,前后人数也不定。2、契税缴交额度不同。离婚析产是免交易税费的,普通的交易过户则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的评估价以全额计算相应税费。

第四部分、财产分割

(一)、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共同财产分割方法

夫妻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后,往往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争议不下,没有好的处理意见。一般地,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则。分割的方法主要有:

  一是实物分割,这是最常用的方法。一般经估价后,夫妻的很多共同财产如分割了就容易影响其使用价值,所以为了不影响财物的使用价值,在各财物价值基本均等的情况下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

二是价金分割。通常夫妻两人都不想分得某些财物,或者财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其使用价值降低、消失,那么可把该财物变卖,对所卖得的价金进行均分。

  三是价格补偿。一些财物不能分割,一方取得该共同财产后,需补偿另一方相当于一半的价格。

(三)、房屋分割问题

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的,一般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房产证;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协议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复印件,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判决书中明确房产归属的可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

A婚前按揭房分割

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因为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及办理银行按揭后,房屋所有权实际上已经由开发商转移给了买房者,买房者与银行是债权债务关系。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还贷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面有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可以进行分割。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其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予以分割。

B公房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对该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有以下九种情况,夫妻都享有房产承租权。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继承。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2、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处理原则是什么?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实际业务经验,笔者认为,法院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问题,而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5)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哪方。

3、公房使用权判给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

  1)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

  2)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由于使用权最终只能判给一方,因此继续承租方应向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适当补偿”的标准如何界定呢?对此,目前的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据此,笔者认为,可参照拆迁法规,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以获得安置费用的一半价款作价补偿给另一方。

4、有“部分产权”的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5、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现在社会,随着经济生活的丰富和购房形式的多样化、灵活化,商品房的买卖已不局限于现金买房,出现了银行按揭购房、分次付款、集资买房等各种形式,另外再加上房产证颁发经常滞后,造成了商品房分割烦琐复杂,各地掌握标准不一致,夫妻离婚时商品房如何分割呢?

C私产(商品房)分割

1、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的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

这和第一种情况实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这种情况下,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的

  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1)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2)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3)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未偿还贷款部分除去。

4、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不同省市的司法实践对此有不同的做法,现就北京法院的通常做法,将此种情况下的房屋归属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5、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款,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

此种情况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不就产权归属进行判决,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判决。等到领取房产证后,另行起诉来确定房屋归属。

6、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婚前领房产证只记载一人名字

离婚时如果不能证明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法院一般不支持要求分割房产的请求。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名字的

  实践中,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可能有父母的名字、子女的名字等。对此,法院不会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8、父母参与出资购买房屋的

  《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如果一方提出,父母出资买房子的钱是借给自己的,而不是赠与的,并拿出借条予以证明的。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上述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中,离婚分割时夫妻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将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院组织竞价,由出价高的得房,并由得房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竞价不成,可由法院判决确定。

2、一方想要房一方想要钱的,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审计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得房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要房的,由双方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三)、股票股权等分割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在适用本条时,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

一、关于股权的归属认定

㈠、属于婚前财产的股权

⒈ 对于婚前一方依法取得的股权(如购买、接受赠与等)为个人财产;

⒉ 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为个人财产;

使用婚后个人所有的财产购买公司股份或认缴公司出资,仅仅是财产价值形态的转化而已,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化,该股权仍为个人财产。

⒊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股权。

㈡、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的股权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或依法继承、受赠的股权(除3外)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持股的形式和离婚时的分割方法

㈠、仅有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即仅夫妻双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即二人公司、夫妻公司。

⒈ 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均分股份。

⒉ 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⒊ 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愿意持股方。

⒋ 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

㈡、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第三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离婚时分割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方法:

⒈ 直接转让股权

按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⒉ 作价补偿

股权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持股配偶一方将本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的形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① 补偿计算的日期如何确定?

补偿金额可以依照开庭前一日或当日的股权价格进行计算。

② 如何作价?

以股东已认缴并实缴的出资额为基准,全面考虑公司的盈亏状况等诸多因素计算公司净资产。夫妻共同财产一旦作为公司的出资,便与其他股东的资产混同,成为公司的资产,而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对公司的股权。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有盈亏,分割夫妻在公司内的共同财产,需要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算,评估公司的净资产,如果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按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比例计算相应的“股份折算款”,然后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由不愿意持股的一方取得一半的“股份折算款”。

③ 作价中如何评估公司净资产?

如果夫妻不能协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预付评估费用,或双方各付一半评估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不愿意出评估费的,法院可以对这部分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⒊ 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共同财产入股时,作为隐名股东的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将共同财产交由第三人入股,第三人是名义股东,夫妻双方是隐名的实际股东的,并和第三人签订隐名出资协议的,该部分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三、公司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不能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

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和他人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可能登记为夫妻中的一人,也可能为夫妻二人,夫妻间的股权比例设置往往带有随意性,只是从形式上的约定,并不反映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分配。除非夫妻另有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该注册股份归谁所有,否则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推定为夫妻各一半的股份。

四、控股方/经营方转移资产的方法

在离婚前,对公司的持股往往是夫妻中的一人,即使是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运作往往以夫妻中的一人为主。作为公司实际经营方,想知道房产继承法律咨询。其转移公司资产的方法和手段多种多样,其中包括“贵买贱卖”,给公司“遗留”大量债务,甚至可以采用法院的判决或调解的方法转移资产。比如公司和“债务人”发生“债务”纠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将公司资产执行给第三人,作为不经营公司的夫妻另一方很难对这种“债务”的真实性进行取证,主要障碍有:

⑴ 夫妻虽共同对公司出资,但公司的工商登记为一人,另外一人为“隐名出资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中的“隐名出资人”在其股东身份被确认前无权查看公司的帐册和对公司享有监督管理等 权利。

⑵ 即使在离婚后,根据法院的判决,夫妻中的非经营方取得了公司的部分股权,但是因对公司运作的不了解,或因另一方设置人为障碍而无法了解公司情况,因而难以保障实质性的股东权益。

五、虚假验资取得的公司股份处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虚假验资形式所成立的公司及所取得的股份,因实际并未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出资,如何处理?

虚假验资的,公司登记成立上有瑕疵,如公司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已经补足了注册资本金的,按本文“二”来处理,如果未补足注册资本金的,根据公司现存的净资产进行分割。仅有公司形态,而无实际公司资产的“空壳”公司由夫妻中的持股方取得所有。

第五部分、其他一些技巧性问题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夫妻举债需事先协商一致,并立下书面协议。一方单独举债,事后配偶一方没有追认的,应视为夫妻一方债务。

个人债务包括:

(一)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但已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由于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所以,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余下债务在确定偿还责任时,应当考虑双方实际偿还能力的大小。能力强的,应当适当多承担,能力弱的,可适当少承担。

2、关于私家侦探等采证涉及婚外情认定的关键证据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

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都会被法庭否定。

注意搜集五类关键证据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实证据。

3 如何防止离婚一方恶意转移财产

一些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经常是双方的焦点。有的充满疑虑地计算存款、股票、车子、房子,担心对方使诈。那么,如何防止离婚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制造外债分割共同财产呢?

方法一:财产公证或协议

预防因离婚引起的财产纠纷,最好办法就是财产公证。夫妻双方进行财产约定时,不仅要约定婚前财产,还应对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产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如何分割进行约定。同时,夫妻双方也可通过订立书面协议,私下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

方法二:不要把财权交给一个人

此外,夫妻双方一旦发觉夫妻关系行将破裂时,为防止一方单方面处置财产,夫妻最好不要像平时那样把财权交给一方;如果一方擅自处理贵重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要及时制止,特别是对一方以捐赠等名义将财产转移的情况,不可掉以轻心。

方法三:夫妻对存款设联名账户

由于转移现金很难取证,因此夫妻可对存款设联名账户,防止对方擅自转移。一旦发现对方有财产转移的迹象,要多留心对方存单的账号、储种、在哪个储蓄所存的钱,以便向法庭提供合法证据。同时,还可从交水电费、手机费等收据,了解对方有哪几个银行账号,余额还有多少。

方法四: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离婚后一段时间内,一方又找到对方婚前转移财产的证据,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如果还未起诉或已起诉,发现另一方已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