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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政策变动能否主张解除合同的思考

时间:2012-01-09 01:26来源:曲径通幽 作者:妖月格格 中国法律网

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购买90平米以上首套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4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看着继承。其中规定“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国家行政机关出台这一系列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政策措施,不可避免产生的直接影响之一就是,部分已经在2010年4月14日之前签约的贷款购房者难以支付高比例的首付款而出现被迫“违约”。这种未必真正构成合同法上的“违约”状态也被社会公众形象地称之为“政策性违约”。

这种情况下退房首先要看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房屋遗产继承法。是否有关于银行承诺发放贷款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额的处理方式。如果有约定,那么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那么国家政策的变动能否作为退房或者解约的法定理由呢?

一手房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由于国家信贷政策变动,不能按买卖合同约定的首期款以外的余款向银行贷款并订立贷款合同,导致一手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买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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