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申请人邱某自2009年4月5日在被申请人某化工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行政人事主管职务,负责招聘员工、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工作。被申请人于2008年5月曾出台了一个较完整的公司管理制度,其中的人事管理条款中规定,“行政人事部主管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比一下结婚后户口迁移手续。及时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并尽快办理社会保险及薪酬事宜,如违反此项规定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由该部门主管承担全部责任”。中国遗产继承法。2009年12月底,邱某以“本人不适应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辞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9个月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个月期间休息日加班的工资以及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离职补偿金。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做为被申请人处的劳动人事主管,应知晓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政策,最新工伤保险条例。本人职责就是代表被申请人与员工一方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保险事宜,入职后申请人明知签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却拒不告知,故意造成被申请人违法,产生的后果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且申请人不能提供确实存在加班的证据,又是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故裁决全部驳回申请人的各项仲裁请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