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1:2009年9月,陈某与朋友开办了一合伙企业,陈某任经理职务。2010年1月,陈某和在本企业打工的农村姑娘何某结婚。由于陈某工作繁忙,何某辞职在家照顾丈夫和小孩,承担家务劳动。婚后,陈某又和几个人成立了一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并用经营所得购买了两套房子、小汽车和其它家庭用品。之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合,何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夫妻所有财产。陈某不同意,认为合伙企业中自己的股份是在婚前投入的,是个人财产,何某无权要求分割;而婚后,何某已经成为“家庭妇女”,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全靠他养家,所有财产都是他购置的,所以,作为“家庭妇女”的何某没有收入,就不能分割他购置的财产。双方为此各执一词并闹上法庭。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叙述: 1)何某在离婚时,是否有权分割陈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 (2)该合伙企业中的股份在何陈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应如何认定? (3)何某在离婚时,是否有权分得陈某在贸易公司中的股份? (4)谈谈你对其他财产(如两套房子、小汽车等)的处理。 字数要求:2000~3000字 1)陈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婚前取得的股份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红利等可以实现的收益为共同财产,对于股份本身则为其个人财产,类同于婚前购买的房子的升值部分。何某无权取得 2)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因为二人没有关于财产的约定,所以依法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陈某在贸易公司中的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是婚后投资,不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各款。何某应当分得。 4)对于其他财产,房子和汽车,均为婚后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要成文不仅要从法律条文上说还要讲一些法理的问题,可能会涉及法律为什么要这么规定,有自己的观点,要大胆的怀疑,只是文章。字数自己扩展。采纳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