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事情是这样的,我老婆是她的奶奶收养的.,从小几个月就收养了[1987年收养的],,她奶奶的第三个儿子智商有点问题的,属于二级残废,名义上我老婆是她奶奶第三个儿子的养女,户口也在他名下的,[以前收养的时候没有什么手续的]他有二个兄弟,以前一直住在弟弟家,现在他哥哥忽然把他接到他家去了,因为他们那里就快要拆迁了,我老婆的养父有两间房子,以前大家讲好的说房产大家平分,现在他哥哥说我们都没份的,我老婆的养父住在谁家就是谁的,请问我能通过法律途径把我岳父接到我家吗?还有我岳父的房产要怎么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9条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第22条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权利义务是一样的,的继父母。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养子女和亲生子女的权利义务是等同的,也就是说养子女应该是收养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现存关于遗嘱继承。这个是不因被继承人住在谁的家而改变的,但是,问题是你老婆和被继承人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呢?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只要到民政部门登记即可成立,要是被继承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容置疑,收养关系是成立的,根据你的描述,被继承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智障人士,这里就得考虑智力低下是否属于收养法中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如果属于,则收养关系是不成立的,你老婆也就不具有继承权利,你老婆的奶奶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然后才是他哥哥(第二顺位继承人)。 至于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上貌似尚未有相关具体规定。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如果遗产以遗嘱的方式给了法定继承以外的人就叫遗赠。 有需要帮助可以加我好友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