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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 继承法

时间:2012-01-31 23:47来源:细雨如愁 作者:∑Гiㄈˇ 中国法律网
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继承。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想知道继承法。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问题:
(1)王某去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继承?各自应分得多少 ?为什么?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1、王某之妻张某应分得四间,王乙和王小甲个分的一间。
六间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分给张某一半即三间,剩余三间有张某、王乙、王小甲继承,各得一间。王小甲的继承是代位继承,因王甲比王某死得早,所以有王小甲代位继承,王甲之妻李某没有继承权。
2、有效。因为他已经征得了其他继承人的同意,而且还办理了过户手续。
3、与朱某的协议成立但是无效,但朱某可以追究曹某的违约责任。与钱某的协议成立并有效。
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为曹某与钱某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所以,房屋的转让协议生效,钱某取得所有权。朱某只能要求违约赔偿,而不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
4、是的,正如三中分析,朱某不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但可以要求违约赔偿。

这是一个典型的继承、合同效力案例。
1、王某的房子是王某与张某在婚后修建的,因此,该房产应作为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而王某过世后,该房产首先应对半分,即其中3间属于张某,另3间作为王某的遗产在继承人间进行分配。这是婚姻法可依的。而作为王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应该是张某、王甲、王乙,即每个各得1间房,而由于王甲于王某之前因车祸身亡,则其遗产应根据代位继承原则,由王甲直系血亲后代,即王小甲继承,当然此时王小甲还只是个未成年人,所以其所继承之遗产由其法定监护人李某代为管理。至于张某在继承之后加之其之前的财产应有4间房,这4间房的继承问题就当另外考虑了。但是有一点很明确,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列入法定继承人之列,所以如果张某没有特别遗嘱约定,那么其4间房产的法定继承人应当是李某和王乙。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在未被张某和李某追认的前提下是无效的,因为王乙能处理的的房产只有1间,而协议的标的是6间房,所以他无权对其它5间房产进行处理。而在被追认后该协议有效。
3、曹某与朱某的协议是有效的,与钱某的协议是有效的。朱某可以以曹某违约为由要求赔偿,而合同法出于对善意第三方的保护,钱某在并未知情的情况下享有对该房产的所有权。
4、朱某与曹某的协议虽然是合法的,但法律也要保护善意第三方的权利,所以朱某试图要回房产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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