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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及婚姻与继承法案例分析,请帮忙解答一下,每.

时间:2012-02-02 19:22来源:叶兰舟 作者:关注社会 中国法律网
刑事诉讼法及婚姻与继承法案例分析,请帮忙解答一下,每个案例2000到3000字

案例分析1:

石化公司家属院内发生一起人事处长被刺杀身亡、其妻被刺致残的恶性刑事案件。警方对现场实施了勘查。现场有大量的被害人的血迹,警方在现场发现一双不属于被害人的41码棕色皮凉鞋、一把带血的警用匕首和黑柄水果刀,警方在现场还提取了5根毛发。据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系穿着迷彩服的蒙面人,你看继承。身材和走路的姿态像该单位保卫处干部贾某某。警方对贾某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在贾某某家搜查到一件迷彩服和一双贾某某穿过的42码皮鞋,还提取了贾某某的血样送检。DNA鉴定表明,在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贾某某血样一致;但物证检验表明,在贾某某家搜查到的一件迷彩服上没有发现任何血迹。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现场遗留的匕首和水果刀属于贾某某所有;贾某某的妻子证实,发案时贾某某与自己在同一房间。经过讯问和刑讯逼供,继承。犯罪嫌疑人贾某某作出了有罪供述。在其供述中,贾某某称将血衣脱在了案发现场的门外,而警方一直没有找到溅有血迹的迷彩服。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并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死刑。

结合上述材料,请撰文详细叙述:

(1)本案中所搜集到的证据材料可以分别归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哪几种?

(2)本案中哪些证据材料属于间接证据?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对此直接证据的证据资格有什么样的证据规则?本案是否应当采用这些直接证据材料?

(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什么?本案是否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如果没有直接证据,本案依据

间接证据是否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2009年9月,陈某与朋友开办了一合伙企业,陈某任经理职务。2010年1月,陈某和在本企业打工的农村姑娘何某结婚。由于陈某工作繁忙,何某辞职在家照顾丈夫和小孩,承担家务劳动。婚后,陈某又和几个人成立了一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并用经营所得购买了两套房子、小汽车和其它家庭用品。之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合,何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夫妻所有财产。陈某不同意,认为合伙企业中自己的股份是在婚前投入的,是个人财产,何某无权要求分割;而婚后,何某已经成为"家庭妇女",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全靠他养家,所有财产都是他购置的,所以,作为"家庭妇女"的何某没有收入,就不能分割他购置的财产。双方为此各执一词并闹上法庭。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叙述:

(1)何某在离婚时,是否有权分割陈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

(2)该合伙企业中的股份在何陈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应如何认定?

(3)何某在离婚时,是否有权分得陈某在贸易公司中的股份?

(4)谈谈你对其他财产(如两套房子、小汽车等)的处理。

字数要求:2000~3000字。

个人意见对于第二个案例:1,何某没权分割陈某在合伙企业的股份。股份是婚前投入,根据婚姻法,对于婚前财产,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

3、有权分得在贸易公司的股份

4、房子一人一套,车可以有任一方获得,而另一方可补贴钱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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