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案例2010-11-2210年2月,余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儿子李晓(化名)随同母亲生活。2008年12月,歹徒苏某将李晓绑架,潜入李某购买的约有60平方米的住宅内,威逼其交出存款2万元。李某当场拒绝并与苏某搏斗,被苏某杀害。次日,苏某又将年仅8岁的李晓残忍杀害。 李某的父母料理好女儿及外孙的后事后,将李某遗留的房屋对外进行出租。余某为此提出享有8岁儿子的遗产继承权,遭到李某父母反对。2010年7月,余某将李某的父母告上法庭,索讨儿子的遗产继承权。承办法官考虑到李某的父母比较困难,看看继承。多次调解,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李某遗留的房产归李某的父母所有,由李某的父母支付余某各项补偿款5万元。 关于本案表面上看,这套房产应属于余某前妻,8岁的李晓是没有产权的,而余某是不能继承前妻遗产的,李晓可以继承母亲遗产,我国继承法中有"转继承"之说,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有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李某先于儿子李晓一天被害死亡,李晓及李某父母为遗留房产的同一顺序继承人,均有继承李某遗产的权利,而李晓还未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转由其父亲余某继承。(武汉晚报报道) 本案中提到的"转继承"怎样理解?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转继承包含两次继承过程,本制度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具体到本案余某前妻李某死亡,其遗产由其儿子李晓(化名)和其父母继承,余某与李某已经离婚没有继承权,李晓后与其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该有其父余某继承。 法律依据:《继承法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