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王明与李玲系夫妻,共有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生有王军和王海两个儿子。长子90年死亡,其妻张英带养女王红同公婆一起生活。次子王海98年因公牺牲,其妻改嫁他人,留下儿子王河和女儿王丽同祖父母一起生活。2002年10月王明因病去世。
请问王明的遗产如何继承?
案例(二)
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婚后与妻子共建瓦房12间。遗产继承法最早。60年生一子丙。70年,乙死亡,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74年病故。75年,乙妻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12间房被收作公房。81年落实私房政策时,将12间房发还给甲。现丙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妻及乙母均未留遗嘱。围绕这12间房该如何继承?
案例(三)
某甲和父亲某乙、幼子某丙同乘机出外旅游,中途飞机失事全部遇难。消息传来,某甲的妻子极度悲痛致心脏病骤发而死。某甲的母亲和岳父料理完丧事后,二人为如何争夺遗产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调查查实,某乙有遗产12万元,某甲及妻子遗留的财产价值24万元。
问:法院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案例(四)
李四夫妻共有存款8万元,李四有一母,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在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遗嘱一份,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他死后将2万元留给乙读书用,李四死后,其妻正怀孕四个月。
问:1)遗嘱是否有效?
2)8万元如何继承? 案例(一) 王明的遗产为8间房屋和4万存款。继承人为李玲、张英(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河和女儿王丽(代位继承)。 需说明的是王红不属于继承人的范围,因为代为继承要求: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案例(二) 在乙去世时,乙的遗产是6间房产,另6间属于乙妻所有,继承人为:乙的母亲、乙妻、丙,每人2间房产。在乙的母亲去世时,其遗产为2间房产,继承人为:甲、丙,每人1间。在乙妻去世时,遗产为8间,继承人为丙,此时丙取得11间房产,而甲取得1间房产。 案例(三) 同时死亡的推定辈分高者先死亡,这样死亡顺序是:乙、甲、丙。在乙死亡时,其遗产是12万,继承人为:甲的母亲、甲,每人6万。在甲死亡时,遗产为18万(夫妻财产的一半12万加上继承的6万),继承人为:甲妻、丙、甲的母亲,每人6万。在丙死亡时,遗产是6万,继承人为甲妻,此时甲妻的财产为24万。在甲妻死亡时,继承人为甲的岳父,甲的岳父取得24万的财产。而甲母取得12万元的财产。 案例(四) (1)有效。 (2)李四的遗产是4万(另4万属于李四妻子的财产),其中的两万给乙,剩下的2万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继承人为:李四的母亲、李四的妻子、乙,需注意的是由于李四的妻子正怀孕,因此有必要对胎儿留有必要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