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继承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继承 > 继承法规 >

台湾退役兵逝世大陆遗产继承问题

时间:2012-02-03 03:44来源:阿娜尔古丽 作者:堇年之觅 中国法律网
该人是在10+年前病逝在亲属家[他妹妹的二儿子家里] 也就是在二侄子家休养 病势者无子女.现大陆有1个姐姐.2个侄子.还有些关系好的朋友生前说也要分配给他们些 这个该怎么分配?又要通过哪些步骤才能处理好遗产的问题. 大陆这边办好了相关的事项.那么在台湾该怎么进行啊啊??????
有遗嘱,按照遗嘱。 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兄弟姐妹。 侄子无权继承。全部遗产原则上都由姐姐继承。大陆遗产处理按照大陆继承法,继承人必须出具被继承人的死亡证(由台湾开具),并且要证明本人和被继承人的关系。 台湾该怎么进行是什么意思?台湾的遗产?还是台湾的亲人继承问题? 遗产在台湾则按照台湾继承法规定继承。 大陆居民继承台湾亲属遗产的流程及应具之文件 申办事项与地点 应缴具之文件 注意事项 申 请 除 户 誊 本 於大陆地区当地公证处办理身分证明、亲属关系及委托领取除户誊本之公证 1. 足资证明亲属系之证明文件 2. 申请人之居民身分证 3. 台湾地区受托人同意代领除户誊本声明书 4. 其他大陆地区公证处指定事项 1. 继承人应先委托台湾地区人民向被继承人最后户籍户政事务所请领被继承人之除户誊本 2. 申请除户誊本系以继承人为申请人,继承人有数人时,可由任一继承人为申请人 3. 身分证明公证书系将申请人之居民身分证正反面影印后公证 4. 亲属关系公证书内应载明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关系,但不需载明被继承人死亡日期 5. 若不知公证处地址,可向当地县市司法局洽询 海基会办理文书验证 1. 身分证明、亲属关系及委托领取除户誊本公证书正本各乙份 2. 受托人之身分证 於被继承人生前最后户籍所在地之户政事务所请领被继承人之除户誊本 1. 填具请领户籍誊本申请书 2. 经海基会验证之身分证明、亲属关系及委托领取除户誊本公证书 1. 被继承人除户誊本可申请数份备用 文 书 验证 於大陆地区当地公证处办理为继承用之亲属关系及委托代办继承公证书 1. 足资证明亲属关系及存殁状况之证明文件 2. 各关系人之身分证明文件 3. 台湾地区受托人同意代办继承之声明书 4. 其他大陆地区公证处指定之事项 1. 亲属关系公证书内应依继承人亲等之不同,载明被继承人在大陆有无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其存殁情形 海基会办理文书验证 1. 为继承用之亲属关系及委托代办继承公证书正本 2. 受托人身分证正本 1. 由於法院、税捐稽徵机关、遗产管理人(如国防部、辅导会、财政部国有财产局)、邮局、银行等都会要求受托人提出本会之验证证明,故可视需要申请数份 继承表示 於被继承人生前最后户籍地法院为继承之表示,并待法院发给准予备查之通知 1. 经海基会验证之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委托代办继承公证书 2. 被继承人除户誊本 3. 由受托人向法院购买司法状纸填写声请状,内附继承系统表 4. 继承系统表应载明被继承人的配偶、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兄弟姊妹等亲属,可自行绘制无须经海基会验证 1. 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应於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之法院为继承之表示,听听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jicheng/jichengfagui/2012/0113/98783.html。若属本法实行前已由主管机关处理,且在台湾地区无继承人之现役军人或退除役官兵遗产者,前项继承表示之期间为四年 2. 财团法人荣民荣眷基金会洽询 遗产税 向被继承人户籍地税捐机关申报遗产税事宜,领取免税或完税证明 1. 被继承人之除户户籍誊本 2. 经海基会验证之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委托代办继承公证书 3. 法院发给准予备查通知 4. 遗产总额相关证明文件 5. 填写遗产税申报书 税额计算依照遗产与赠与税法 领取遗产 项遗产管理人(如国防部、辅导会、财政部国有财产局)及遗产保管相关单位(如邮局、银行)领取遗产或遗物 1. 被继承人之除户户籍誊本 2. 经海基会验证之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委托代办继承公证书 3. 法院发给准予备查通知 4. 免税或完税证明 5. 继承系统表 6. 领取骨灰或自负墓园管理祭祀责任切结书 . 相关法条 第六十六条 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应於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为继承之表示;逾期视为抛弃其继承权。 大陆地区人民继承本条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机关处理,且在台湾地区无继承人之现役军人或退除役官兵遗产者,前项继承表示之期间为四年。 继承在本条例施行前开始者,前二项期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算。 第六十七条 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之遗产,由大陆地区人民依法继承者,其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得逾新台币二百万元。超过部分,归属台湾地区同为继承之人;台湾地区无同为继承之人者,归属台湾地区后顺序之继承人;台湾地区无继承人者,归属国库。 前项遗产,在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归属国库者,不适用本条例之规定。其依法令以保管款专户暂为存储者,仍依本条例之规定办理。 遗嘱人以其在台湾地区之财产遗赠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者,其总额不得逾新台币二百万元。 第一项遗产中,有以不动产为标的者,应将大陆地区继承人之继承权利折算为价额。但其为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之不动产者,大陆地区继承人不得继承之,於定大陆地区继承人应得部分时,其价额不计入遗产总额。 第六十七条之一 前条第一项之遗产事件,其继承人全部为大陆地区人民者,除应适用第六十八条之情形者外,由继承人、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声请法院指定财政部国有财产局为遗产管理人,管理其遗产。 被继承人之遗产依法应登记者,遗产管理人应向该管登记机关登记。 第一项遗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六十八条 现役军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无继承人、继承人之有无不明或继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遗产者,由主管机关管理其遗产。 前项遗产事件,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机关处理者,依其处理。 第一项遗产管理办法,由国防部及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分别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本条例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大陆地区人民未於第六十六条所定期限内完成继承之第一项及第二项遗产,由主管机关迳行捐助设置财团法人荣民荣眷基金会,办理下列业务,不受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归属国库规定之限制: 一、亡故现役军人或退除役官兵在大陆地区继承人申请遗产之核发事项。 二、荣民重大灾害救助事项。 三、清寒荣民子女教育奖助学金及教育补助事项。 四、其他有关荣民、荣眷福利及服务事项。 依前项第一款申请遗产核发者,以其亡故现役军人或退除役官兵遗产,已纳入财团法人荣民荣眷基金会者为限。 财团法人荣民荣眷基金会章程,由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遗产继承权。 第六十九条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其於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但土地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所列各款土地,不得取得、设定负担或承租。 前项申请人资格、许可条件及用途、申请程序、申报事项、应备文件、审核方式、未依许可用途使用之处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民法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如果没有遗书,由直系亲属继承!好的朋友生如果没有逝者的遗书,等其他正明其所说,法律是不支持的!
这个大陆和台湾的规定是一样的,适用法律虽然不一样,但规定基本一直,就是法定继承,有他的姐姐继承。当然要到台湾办理一些手续了
十几年前病逝在中国的亲属家,那他因为在台湾没有子女 如果又没有其他台湾的家属或亲戚可以合法继承的话 那依照台湾的法律,他的遗产早就被充公没入政府的国库啦! 现在早就没得领。难道中国的遗产继承可以等那麼久吗? 继承人向法院为限定之继承者,应於被继承人死亡开始时起,3个月内,将遗产清册,继承系统表、继承人户籍誊本、被继承人死亡除户户籍誊本、印鉴证明,以民事呈报状呈报法院, 继承人依前条规定呈报法院时,法院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民法第1156条规定,为限定之继承者,应於继承开始时起,3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呈报法院。前项3个月期限,法院因继承人之声请,认为必要时,得延展之。报其债权。期限满后,继承人对於在该期限内报明之债权及继承人所已知之债权,均应按其数额,比例计算,以遗产分别偿还,但不得害及有优先权人之利益。 继承人依前条规定呈报法院时,法院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於一定期限内,报明其债权。前项一定期限,不得在3个月以下。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