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婚后育有八子女,三间平房,房产证名是父亲的,1980年父亲病故,母亲和小女儿居住,1993年平房拆迁,小女儿在原平房的基础上出资3.6万购得新房60平方米一套,1998年新房建成房产证还是父亲的名字。母亲将所购新房出租用以自己生活支出,在外低价租房居住,1998年母亲在公证处留下遗嘱,属于自己的房产,包括继承丈夫的房产,在自己去世后,全部由小女儿继承所有,并声明此购房款全部是小女儿出资。2009年母亲去世,现母亲的长子要求继承, 请问: 1、房产如何分割,有谁继承该房产所有权? 2、如今当初购房款应有谁来支付,各付多少款? 3、小女儿如何继承房子所有权? 事实上该房屋属于小女儿的个人财产,因为在父亲死后小女儿出资将房屋重建的,虽然登记在父亲名下,但这种是无效的。因为主体已经消失。 且按母亲的遗嘱也应该由小女儿所有。 这种情况下,建议去法院诉讼,公证法规定,法院可以直接采信公证文书作为证据,也可以不采信,法院通过调查取证,如果确认你们的情况属实,相信法院会给予公正的判决的~!
年母亲在公证处留下遗嘱,属于自己的房产,包括继承丈夫的房产,在自己去世后,全部由小女儿继承所有,并声明此购房款全部是小女儿出资。 母亲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父亲的遗产由八子女继承,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当初购房款可算做投资,按照当初全额初购房款的出资比例来算,如占20%,那么按照新的房屋评估价,减去20%,其余都是遗产,由八子女平分。 3、家庭成员按照协商来解决如何继承房子所有权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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