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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法律咨询在线

时间:2012-02-04 03:21来源:梦开始的地方 作者:魏东 中国法律网
我在醴陵看中了一门面,签订买卖协议前,售楼部的人说北面的墙可以打通,于是我们付了5万元定金,签了协议,但是由于太晚了,所以协议上没有盖章,出具的发票上写的也是购铺款,几天后我们去签合同时,要求把北面墙打通的要求和打通后的问题写入合同,售楼部的经理不同意,我们也对他们的合同提出了需要协商的地方,但是他们说要么就按合同签,要么那5万元就没有退了,想知道代位继承。请问我那5万元还可以要求退回来吗?
你好,可以退的,他们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要么明确约定其给付的金钱为定金,要么约定了定金罚则的实际内容,否则不构成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 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你们只是一种保证金,是不构定金,可以要求他退回。
建议啊 合同是有效的,未正式成立,可以主张撤销 协商不解决,律师咨询,直接上述 不专业,只是建议
如果你们双方签订协议上写了北面的墙可以打通,并且你交钱后,对方出具了发票(发票上应该有售楼方的章),那么你们签订的协议,即使协议上没有盖章,也应该是一份生效的合同。售楼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协议上写明了5万元是定金,售楼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具体可详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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