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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日本的遗产继承法

时间:2012-02-05 04:20来源:方舟舟 作者:涨停王朝 中国法律网

婚后财产属于老伴。


一、《明治民法》以来的变化――摆脱家父长制家族法走向近代法日本民法总的来说采取的是法典主义,日本民法典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篇。日本采取的是大陆法主义而非英美的判例法主义,所以日本是潘得克顿体系得民法。日本最早的民法典是1898年制成的《明治民法》即明治时期的民法。《明治民法》分成五大篇,即总则篇、债权篇、物权篇、亲属篇和继承篇。其中总则、债权与物权合称为财产法,亲属与继承则合称为家族法又称为身份法。应该说。总则篇中的内容应包括债权、物权、继承三部分,但是在日本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关于物权和债权的,所以明治民法中总则、债权和物权合称为财产法而继承与亲属则统称为身份法。明治时期的民法中财产法方面主要参考了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的第一草案,所以财产法的原则是近代法的原则,而家族法则有所不同。明治时期以前的江户时期,一般人所适用的家族法与武士即武家所适用的武家法是不同的,明治民法将武家法纳入其中采取了家父长制。按照武家法的原则日本家族法的特点可概括为:男尊女卑、长幼尊卑、户主制度。家督继承以及大家族的户籍制度。在同一民法典中财产法与家族法的原则不同。日本战败后,在宪法中主张男女平等、个人独立,家族法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1947年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法的解释以个人的尊严及两性平等为宗旨。亲属和继承篇废除以家父长制度为基础的户主制度、家长继承和大家族的户籍制度。进行以男女平等,个人的尊严(宪法13条)为原则的法律修改。以下简要介绍以下日本的大家族户籍制度和男尊女卑制度。1、大家族户籍制度:日本在二战以前为增加战斗能力鼓励生育,一户家庭中有夫妻二人和多个(如六个)子女的情况较常见。遗产继承顺序。如在一户家庭中,父亲为户主,在户籍登记中会将其家中全部成员全部登记。父亲即户主去世之后,按照家督继承由最大的儿子即长子继承而不能由长女继承,而且家中女儿出嫁之后即应从户籍中迁出。户主享有很大的权利,如长男成为户主之后,次男的儿子如果要结婚在其三十岁之前要经过父母的同意,而不管其何时结婚都必须经过户主的意见。如果长男(户主)过世,那么长男的长男又成为户主,则户主的叔叔要结婚也要通过户主的同意,由此可见户主的权利非常之大。2、男尊女卑:在日本如果一家之中夫与妻所生全部为女儿,那么丈夫可与其他女子生一儿子,在日本称为庶子,当丈夫将庶子认领之后庶子便成为庶男子,其妻子成为庶男子的嫡母,夫即户主死亡后,户主的继承即家督继承由庶男子来继承而不是他的妻子和女儿,甚至户主的财产也是由庶男子来继承,根本不考虑妻子的权利。

二、《亲属法》的近况战后宪法修改之后,民法也相应的进行了改正,财产法本来是现代法因而没有进行修改,而家族法则进行了全面的修改,以前的那些旧的制度都被废除,1947年日本对家族法全面修改之后就未进行过较大的改动。

1、 法律修改及外围情况(1)47年之后日本社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即人口的高龄化。47年民法修改时,人们认为一个人最长寿命为50年(人生50年)而现代人则认为人生80年或90年。为此民法典总则篇及亲属篇对成人监护制度进行了修改(1999年12月8日公布,2000年4月1日实施),废除了禁治产和准禁治产制度。其目的在于适应高龄社会,尊重高龄者的意愿,修改为后见,保佐和辅助的三种类型。

(2)最近的法律修改提纲草案在1996年曾经有过《有关民法部分内容修改的法律提纲草案》(1996年2月26日向法务大臣提出报告),但由于草案中增加了夫妻选择异姓制度,而日本自民党反对采取此种制度,所以该草案未向国会提出。该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A、婚姻的成立 草案中将男女的婚姻年龄一律提高到18岁,女性提高了2岁(成人年龄为20岁)。在日本民法典中男性婚龄为18岁女性为16岁,有人批评这体现了男女不平等。同时,将妻子的再婚禁止期间从6个月缩短为100天。

B、婚姻的效力 新增加夫妻选择异姓制度。大家族户籍制度被废除后,男女要结婚必须从父母户籍中分出,此时要选择一个姓,或者是丈夫的或这是妻子的,孩子出生之后也要同父母同姓。原来的大家族户籍制度要求女子从夫姓,因而在早先女子选择丈夫的姓占90%以上。但是在现代日本女性参加工作的也非常多,大多女性不愿意改姓。但是反对的人认为草案中加入这一内容,即不仅要求夫妻选择异姓而且要求在孩子出生之前先定下孩子的姓,有人认为如果这么规定会使人认为结婚即是为了生子,使人反感。日本自民党认为,家庭成员通过同姓结合的制度已延续了一百多年,现改为异姓的话,会使家族观念淡漠,促使现有的家庭崩溃现象更恶化。

C、离婚 日本民法离婚原因中关于破裂的规定不是很明确,在草案明确规定下来,同时追加5年以上分居,苛酷,信义原则条款。

D、继承的效力 在日本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顺位是同样的,但非婚生子女的份额是婚生子女的二分之一,草案中将非婚生子女的继承额同等化。

三、《亲属、继承法》的今后的主要课题及问题点1、婚姻法(1)夫妻选择异姓制度(参见前文)

(2)签订夫妻财产协议者极少-1898年至1999年的约100年力仅479件。日本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分产制,以个人名义取得的财产都为个人,财产是形式上的平等规定。但是在日本,目前仍是丈夫的收入较多而妇女一般多为家庭主妇或收入很低,因而实质上并不公平,对女性的保护就成为一个问题。所以,这方面有修改的必要,但是目前尚无修改的动向。

2、离婚法的问题日本有协议离婚制度是世界上最简单的。手续上,不必本人到场,可通过他人代为申请或邮送。有人开玩笑说,想离婚时右手写上有关自己的内容盖上章,左手写上有关配偶的内容盖上章就可以了,在日本,章有两种。一种是实印,要登记保存,但离婚时不用这种印。离婚盖的章到文具店都可买到。离婚时随便到文具店买个章盖上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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