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措施说明来源:未知 作者: 时间:2012/02/09 推荐执行法律师:一、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不得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基金。
二、有权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股息、股利、租金收入、偶然所得等。(应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三、查封与扣押。 查封: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加贴封条的的方式予以就地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处分的一种执行措施;扣押:法院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运至有关的场所,从而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兽医、处分的执行措施。 (一)条件:1、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2、无金钱给付能力。 (二)如何查封财产? 1、对一般动产是加贴封条或者张贴公告。 2、对特定动产和不动产:对有产权证照的的财产的查封,应以向主管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得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为原则,2011继承法全文。以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为例外,而将产权证照交由法院保管的方法可以作为辅助措施使用。 (三)如何查封、扣押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和机动车辆? 1、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2、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四)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吗? 可以,法院应及时通知共有人。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的份额。共有人或申请执行人提起析产诉讼的,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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