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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宅基地地

时间:2012-02-11 21:17来源:李昊 作者:蓝水晶0966 中国法律网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重点首先是确权,五保对象的宅基地具有产权明晰的特点。根据成委发[2008]1号文件精神,农村宅基地的产权明确给农民所有。而五保对象作为农村中的孤寡人员,无法定继承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十九条规定: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我市从2007年开展五保体系改革以来,9所中心敬老院的五保对象入院时都签订了《宅基地换供养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五保对象的宅基地由中心敬老院管理,并经本人、村组、镇中心敬老院共同确认。同时各级财政为五保供养投入了相当的资金,为五保户的供养提高了良好的环境。也就是说,我市五保对象的宅基地产权实际上已明确给五保供养单位(中心敬老院)所有。而且我市五保户宅基地产权单一并经国土、镇乡测量后,无纠纷,便于处置。我们建议将目前我市 2363名五保户的697亩宅基地土地,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储备中心确认后,转为农村建设用地储备。由土地储备中心与成都衔接,分期逐步将我市五保户宅基地用地指标进行交易变现,用于支付我市五保建设方面的资金。因此我局特申请将我市农村五保户宅基地确权、流转列为我市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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