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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续)

时间:2012-02-12 01:20来源:日贴一百 作者:平民呼吁 中国法律网
先前的婚姻法,凡是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后,无论婚后双方财产多少,则双方平均分配。然而,这样就会带来一些这样的问题:

1.

婚后,夫妻一方或一方父母为夫妻购买一套房子,产权归夫妻二人。离婚后,房产夫妻平均分配,这样一来,就会对一方或一方父母造成很大的损失,毕竟这套房子是因为夫妻长居才出资购买的。如果离婚了,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了,对一方或一方父母有着不公平的因素,论权利上,出资方才是这套房子的主人,因享有房产的所有权。显然,一方出资,离婚后另一方享有占有权,是有点说不过去的。因此在法院判决时会产生很多类似问题的争执,导致司法程序复杂化。

2.

在夫妻一起生活中,如果一方有婚外情,严格来说这是非法的。但是先前的法律在没有事实婚姻情况下,则认定为合法。往往一方有了婚外情,配偶知道了都会有所举动,一般情况下都会提出离婚,然而这种情况下,离婚后,夫妻财产也是平均分配。从伦理和天理上讲,是很不合理的,因为婚外情本是严重道德缺失甚至触犯法律的行为,原则上是不能按正常的离婚案件处理,但是按先前的司法解释,也同样走正常的离婚程序,显然是很不合理的。原则上,有婚外情的一方,应当受到相应条例的处罚,但事实上没有或者很飘渺。也同样导致司法程序复杂化。

最新的婚姻法明确了婚后财产的认定,具体内容如下:

1.

夫妻一方父母给夫妻一方购买不动产,产权归夫妻一方所有,在离婚时,认定为一方财产,不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3.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

关于婚外情,最新司法解释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婚外情,道德与法制。情况复杂,事实难以认定,将不按正常司法途径进行解释。

最新的司法解释,使得男方在离婚时,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占据了上风,使得女方处于较为劣势。但是这样对于男方来说,也是比较合理的,毕竟男方或男方父母,都是为了夫妻共同的生活,才选择购买不动产。如果因为感情不和,导致离婚,离婚后,男方或男方父母在财产上将会遭受一半以上的损失,这样,从原则上讲,男方或男方父母却有着难堪之处。所以,通过最新的司法解释,可以使得男方摆脱这种困境,因为夫妻感情最佳才是关键,而不能因为财产上的利益关系,事实上有关房屋继承法。让夫妻感情淡忘吧?现在有些精明的女方,会要求男方或男方父母在不动产权上署名,这样一来,离婚后女方依然获得一定的产权。这也是最新司法解释中出现的漏洞。女方或者女方父母一般情况下都不愿意女方在离婚时处于劣势,因为最新司法解释让女方感到无安全感。因此在结婚时,女方或女方父母经常以男方必须在产权登记上署名作为要挟,导致双方经常会因此发生争执,因此由良好的夫妻感情变成了财产利益上的争夺,显然违背了真正夫妻生活的原则。笔者认为:作为夫妻,男女双方,生活和家庭需要双方共同的付出与经营,而不是为了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只有夫妻感情保持最佳,夫妻生活才能长存!

笔者通过对最新的司法解释进行的认真地分析,并做了相应的改进。下面为具体的改进内容:

婚后,夫妻一方或一方父母为夫妻二人购买不动产,在产权登记上,不再使用实名,而采用"虚名"。什么意思呢?就是购买者在为夫妻二人购买不动产之后,卖家只向买家提供购买证明,然而在产权登记上,不在署上实名。由于产权没有实名认证,离婚后,该不动产将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这样不就等于物无主人了?该产权归谁呢?这就是虚名的微妙之处,该不动产权,产权实质上还是夫妻二人共有的,原则上就是只有夫妻一起生活才能拥有。如果夫妻二人,生活中出现意外死亡或者病重死亡,该产权全部归配偶所有(如有特定遗嘱除外),

就是在遗产继承法上做了一点改动。意义上就是像对方证明自己是深爱着对方的,这样就可以让对方更有安全感。如果在婚后,通过在不动产权上进行署名,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都是为离婚的时候做准备的。离婚,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不愿意看到的。因为如果没有婚姻,就没有家庭,也没有后代,人类灭绝的时间也会缩短。离婚本质上就是分离,原本完整的东西,分开了就没有了价值了。

最新婚姻法解释,不但是为了解决离婚后财产的分割问题,更重要的就是让女方学会自主经营。因为很多女方在婚后都是靠男方持家,这样不但增加了男方的压力,而且还让女方变得很强的依赖性。男女结婚,不是为了财产上为了争夺财产上的利益,而是共同持家,携手经营,恩爱有加,白头偕老。这是夫妻的真正含义,同时也是完美夫妻的象征!

笔者对最新司法解释做了上述的改进之后,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支持。为了自己的夫妻生活更加美好,我相信我的改进是可以帮助大家的!

本人把联系方式留下了,如果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经常和我联系哈

联系人:伍先生

TEL

不用解读了,大家都知道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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