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代被告姜某赔偿;司某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由其自负。 法院查明,原告司某系固始县第一中学教师。2009年4月25日晚18时许,
醉驾撞死人 法院判决赔偿被害人损失,庭审中,原告李某等要求彭某等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5元。马某的车辆虽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保险金额巨大,但因彭某系醉酒驾车,故李某等表示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不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由彭某与马某负连带赔偿责任。该保险公司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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